哪幾種投資行為應繳增值稅[注冊深圳公司,深圳專業代理記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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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7-23 14:03作者:一帆財稅來源:sm-bcl.com網址:http://sm-bcl.com

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銷售和進口,直觀看并無投資行為。為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現行增值稅制度將以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行為界定為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投資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含視同銷售),需區分不同投資主體及所投資的標的物進行具體分析。



投資涉及的增值稅相關政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即可以作為投資標的物的有: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貨幣資金等。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包括銷售、進口和視同銷售。投資業務的增值稅討論,主要涉及增值稅銷售和視同銷售情形。

銷售是一種有償轉讓行為。所謂有償,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即銷售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等,均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其中,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指有償轉讓貨物或不動產的所有權。而無形資產的銷售,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增值稅視同銷售,包括視同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分別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予以具體規定。其中貨物的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視同銷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以貨物投資應繳納增值稅


貨物屬原增值稅征收范圍,指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的有形動產。銷售貨物,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以貨物投資不屬于銷售范疇,故對其是否繳納增值稅,需考慮相關視同銷售條款。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貨物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以貨物投資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視同銷售條款中僅涉及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包含其他個人,即對于其他個人發生的貨物投資行為,不視同銷售。


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應繳納增值稅


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是營改增之后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參照上述貨物投資的分析方法,我們首先考慮以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投資是否存在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就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所界定的視同銷售僅指無償轉讓情形,并不包含投資行為。即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的,并不屬于視同銷售所界定的范圍。雖然貨物投資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但這并不意味所有投資行為都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

明確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我們再從業務實質分析是否符合增值稅關于銷售的規定。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實質上包含兩筆業務,一是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二是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所有權換取股權等其他經濟利益。對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按評估價值或投資合同、協議約定價值確定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取得成本(但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作為自有資產管理,按規定方法進行攤銷或折舊。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對“取得的不動產”予以具體界定,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參照14號公告“取得的不動產”的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屬于“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

綜上,納稅人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作為投資,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關于銷售的規定,屬于增值稅銷售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繳納增值稅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投資的,不屬于增值稅銷售或視同銷售行為。但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36號文件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解釋為,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可見,以貨幣投資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但取得的固定保本理財收益,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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