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BOSS、創始人、老板、頭家、法人,您有一份注冊深圳公司防風險秘笈等您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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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9-28 17:12作者:一帆君來源:深圳市場監管網址:http://sm-bcl.com


將對初來深圳的創業者及心急想盡快注冊深圳公司的各位老板們的法律風險進行一個梳理科普提醒,避免大家踩到各種坑。


不容易


都說相愛總是簡單,相處太難;花錢總是簡單,賺錢太難。



那你知道在深圳開公司很簡單,但做BOSS很“難”嗎?

 知識普及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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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深圳公司風險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據此,出現上述情況時,法定代表人需對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重點,注意了

做老板后這些紅線絕對碰不得!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司法實踐中法定代表人通常可能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此,當公司涉嫌單位犯罪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難逃其咎。法定代表人容易觸犯的刑事犯罪類型有:商業賄賂類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


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形


1、執行程序中的拘傳、限制出境以及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訴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民訴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限制消費

也就是說,你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

坐飛機高鐵,去高消費場所、旅游啥的就到處受限了


2、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3、稅務調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留走

各種賬沒算清楚,你可跑不了的哦


對再次擔任法定代表人資格的影響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漲知識!看來做老板也不容易!要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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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市場監管

編輯整理:一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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