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后對發票一無所知,10個與你相關的發票問答,來了解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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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0-01 13:55作者:一帆君整理編輯來源:深圳稅務服務號

注冊公司后對發票一無所知,10個與你相關的發票問答,來了解以下


發票


1.請問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可以勾選哪些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已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應如何操作?

答:銷售方開具了專用發票,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按如下流程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1)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3. 深圳市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可以繼續使用嗎?具體使用范圍是?

答:目前,深圳市通用定額發票仍在使用。過渡期后,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納稅人、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可繼續選擇使用通用定額發票。


4.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應如何處理?

答:(一)1.到稅務局辦理掛失報備,接受處罰,處罰標準參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掛失報備需提供《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經辦人身份證明。2.銷售方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二)丟失增值稅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留存備查。


5.請問丟失發票是否還需要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答:不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第二條第(二)款第1點規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


6.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如何蓋章?

答:一、代開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二、代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發票專用章。


7.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一定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8.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購買方地址、電話、開戶行等信息是否為必填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9.新辦納稅人首次核定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限額以及每月最高領購量方面有什么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10. 納稅人從事超過經營范圍的業務,能否直接開具發票?要如何選擇征收品目?

答:有稅種且有對應征收品目的,可以根據實際發生業務據實開具發票。如無對應稅種則需到前臺核定稅種。對于偶然性發生的業務,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后,增加相應征收品目,經常性業務應變更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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