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這些新規政策你必須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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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10-09 20:00

一、2017年5月1日起,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薄?/p>

二、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業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的,不繳納增值稅,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薄?/p>

三、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異地預征的征管模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薄?/p>

四、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p>

五、2017年5月1日起,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五、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p>

六、2017年5月1日起,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新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六、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一并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并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七、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納稅人補開增值稅發票時間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p>

八、2017年5月1日起,在實名辦稅的地區,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審批時限縮短至2個工作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八、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由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九、2017年5月1日起,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實施新《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為規范行使全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廈門市國家稅務局2017年公告第1號),2017年5月1日起,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實施新《廈門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十、2017年5月1日起,《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施行。

  為加強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服務的重點大企業集團風險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規定,《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一、2017年5月1日起,《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施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進一步完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工作,積極應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成果,有效執行我國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協議或者安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二、近日,稅務總局決定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為創新納稅服務方式,持續推進稅務機關“放管服”改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規定,稅務總局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對象為查賬征收,且通過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的居民企業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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