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稅,適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需要,結合規范化標準化一體化建設要求,我局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為原則,對《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5號)進行修訂,進一步切實解決執法實踐中裁量空間較大、操作存在差異等問題,規范稅收執法,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執法公平,減少稅收爭議,促進納稅遵從。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31條,《辦法》附件《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共50條。此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修改“從輕處罰”的規定。原《辦法》第十條規定:從輕處罰是指“在《裁量基準》所規定檔次內按較輕的幅度,依法確定處罰?!北敬涡薷男略隽恕盎蛴伞恫昧炕鶞省穼奶幜P較重的檔次調整為處罰相對輕的檔次”的內容。(《辦法》第十條)
(二)修改集體審議有關規定。一是將原《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修改為“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擬給予從重處罰的”?!拜^重行政處罰”具體的標準和范圍未明確,該規定難以操作,故本次修改予以刪除。二是新增“由《裁量基準》對應的處罰較重的檔次調整為處罰相對輕的檔次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規定。(《辦法》第十七條)
(三)刪除原《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須經集體審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先經集體審議再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的內容。該款規定與《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規定重復,故予以刪除。(《辦法》第十八條)
(四)刪除原《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當強化執法協作,健全信息交換和執法合作機制,保證同一地區對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基本一致。” 由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導致原規定不適用于新稅務機關,故本次修改予以刪除。
(五)明確《辦法》(包括《裁量基準》)所稱的“超過”均不含本數。(《辦法》第二十八條)
(六)刪除原《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級稅務機關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裁量基準》幅度內,根據實際進行細化,并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由于《辦法》系《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九條授權省稅務局所作之細化具體操作規定,原《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與《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辈环?,故本次修改予以刪除。
(七)按照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結合減稅降費的精神,修改部分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表述,將“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規定期限屆滿30日”修改為“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規定期限屆滿60日”,對處罰金額做降低調整。(《裁量基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八)嚴格落實“首違不罰”的裁量規則,刪除原《裁量基準》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違法程度”為輕微的“違法情節”中“且在逾期之日起60日內改正”的限制規定。(《裁量基準》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
(九)取消“零申報”規定,方便操作。原《裁量基準》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的“處罰基準”規定:“對零申報的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處以20元罰款”、“對零申報企業或其他組織處以200元罰款”、“對零申報的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企業或其他組織不適用嚴重檔次的處罰”。但由于“零申報”的定義在法律中并未明確,在實務操作中易產生歧義,故本次修改予以刪除。(《裁量基準》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
(十)隨著稅務機關信息管稅能力不斷增強,“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丟失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較以往有所減輕。按照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對部分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中涉及的發票數量和發票金額作了調整。(《裁量基準》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十一)新增對騙稅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裁量基準》第四十六條)
(十二)刪除有關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規定。因《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已于2017年12月29日全文廢止。故本次修改將涉及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規定(原《裁量基準》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予以刪除。
三、《公告》生效時間
《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稄V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