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咨詢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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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0-14 17:36來源:深圳稅務

1納稅人通過“點下代開”APP操作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現在開具的發票有誤。請問可以直接在APP中作廢發票嗎?


答:不可以在APP中作廢,現在可以辦理電子發票沖紅,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前臺辦理。需要以下資料:


1.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打印件。


2.提供購方有效證明。購方有效證明需寫明:購方信息(稅務登記識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名稱)、沖紅原因(**有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況具體說明)、發票代碼、號碼、數量、金額、同時加蓋購買方公章。


3.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已進行實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并提供辦稅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供當場查驗)。


2在深圳市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加蓋的代開發票專用章上具體會有什么內容?


答:(一)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加蓋的代開發票專用章為方形,具體是代開稅務機關名稱和編號;


(二)代開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加蓋的代開發票專用章為橢圓形,具體是代開稅務機關名稱和代開發票種類。


3丟失發票現在不用刊登遺失聲明,請問還需要向公安部分報案嗎?


答:不需要向公安部門報案,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應于發現丟失發票當日報告稅務機關。在文件公布之日后,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丟失的,都不用再提交報案資料。


4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應如何處理?


答:(一)1.到稅務局辦理掛失報備,接受處罰,處罰標準參考《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掛失報備需提供《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經辦人身份證明。2.銷售方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二)丟失增值稅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留存備查。


5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是否需要辦理備案?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八條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1)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企業員工因公出差取得個人抬頭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公司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憑證?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7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加計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政策?如何判斷銷售額比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現在不能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原適用稅率17%、16%、11%、10%的發票了嗎?需要對原適用稅率發票進行沖紅的應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辦理臨時**權限。臨時**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二)納稅人辦理臨時**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餐館銷售外賣食品或餐飲店現場制作飲品直接銷售給顧客,不提供飲食場所的應稅行為應按照哪個征收品目繳納增值稅?


答:(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10非征期抄稅后是否可以作廢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非征期抄稅后系統不允許作廢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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