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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被吊銷了,有什么后果?會被追責嗎?18
營業執照被吊銷了,還會被處罰嗎?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 營業執照被吊銷還會被查賬? 有客戶問:我公司半年前被吊銷執照,現在通知我要查賬罰款,這合理嗎?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還要查賬罰款,其實是合理的。 為什么這么說? 其實,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只是被撤銷了企業進行經營活動的資格,直到清算結束注銷完成前,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仍然需要以其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即使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也是要配合查賬甚至接受罰款的。 那么問題來了,營業執照的吊銷、公司注銷、撤銷有什么區別呢?那種才是最合規最安全的呢? 2 吊銷、撤銷、注銷 吊銷、撤銷、注銷有什么區別?一起來看下: 01 吊銷 吊銷是指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準許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開展該項活動并收回準許文本的執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該對象違背或違反了發放文本時的約定所致。 簡單來說,吊銷是指公司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被工商局以強制手段剝奪經營資格。 吊銷是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被吊銷營業執照常見的3種情況: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的 。 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法律、法規的。 被吊銷有的后果 營業執照被吊銷有什么后果? 1.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國范圍3年內都不得申請或擔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 2.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放任不管可以嗎? 不可以!被吊銷的公司只是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但仍然”活著“,在法律上,仍是訴訟主體和債務承擔主體。 被吊銷就相當于公司被關進了“小黑屋”,吊銷執照后各類監管、懲戒措施還是生效的,而且更加嚴格。 如果不處理,只能越拖越重,導致的損失是無法估量的。被吊銷后的正確做法,是辦理注銷。 02 撤銷 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于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撤消一般是針對組織機構、組織行為的取消,簡單來說就是對已經完成的登記行為的否定,或者說是一種糾錯行為,錯誤的登記喪失法律效力。 不過,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記條件,但通過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記,比如登記人員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等等。 被撤銷后果: 1.撤銷公司設立登記,后果是公司設立登記自始無效。 2.撤銷公司變更登記,后果是公司恢復到該次變更登記之前的登記狀態。 3.撤銷公司注銷登記,后果是公司恢復到注銷之前的登記狀態。 被撤銷的后果 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1.企業被撤銷、注銷變更登記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5年內不得移出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2.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4.與**其他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可能連飛機和高鐵都坐不了! 撤銷同樣要辦理注銷 公司被撤銷登記,同樣要辦理注銷。 撤銷設立登記意味著該公司喪失了法律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 按《公司法》規定,這也是一種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接下來所要面臨的,和被吊銷執照的公司一樣,先清算后注銷。 03 注銷 首先明確一點:注銷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方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銷后就安全了? 既然注銷是合法退出市場的**方式,那是不是主要注銷完了就完事大吉了? 南寧一個體戶,依法注銷2年后仍被罰款11萬!追查期限到底多久?看圖: 除此之外,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存在偷稅、抗稅、騙稅情形的,將會無限期追查! 所以,即使注銷了,只要有違法行為還是會被追責的!千萬別大意! 3 執照被吊銷后法人股東有什么責任?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有什么法律責任? 1、不得擔任公司董、監、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實際控制人、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和責任的依法承擔賠償或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條規定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其他法律問題 1、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對外簽訂合同有效嗎? 不一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司被吊銷后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有較大的爭議,主要爭論是集中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上。如果該條款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那么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是無效,如果該條款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那么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是有效。 目前上海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前述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未否認與清算無關的民事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對外簽訂合同有效。 2、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條的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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