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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當使用關鍵詞引流,深圳一公司被判賠30萬元!24
“xx同款”“XX原廠”……電商平臺上,不少商家在宣傳時使用這樣的關鍵詞引流,殊不知,此種蹭熱度的做法暗藏不小的侵權風險。近日,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依法判決兩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某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原告某運動用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 原告:“lulu”沾了“LULULEMON”的光 本案原告訴稱其為某全球知名運動品牌的權利人,其注冊商標“LULULEMON”經過多年的經營和宣傳,已在運動戶外領域尤其是瑜伽服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并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熟知。同時,“LULU”已成為原告品牌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瑜伽服領域相關公眾已將“lulu”與“LULULEMON”建立起緊密對應關系。 本案被告生產并通過其1688店鋪、抖音店鋪宣傳、銷售瑜伽服,在瑜伽服商品標題、商品宣傳圖中使用了“lulu”“lulu原廠”或“lulu同款”等標識。高某作為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將其個人支付寶賬戶綁定為涉案1688店鋪的收款賬戶,并與其配偶共同設立案外人東莞某服飾公司,在電商平臺實施了同樣的被訴侵權行為。 原告主張兩被告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向法院訴請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0萬元。 兩被告辯稱,“lulu”是電商平臺搜索熱詞,亦是阿里巴巴平臺競價關鍵詞,不能等同于“LULULEMON”。此外,兩被告稱經案外人授權使用“LULU KOCO”商標,故在商品標題中使用“lulu原廠”“lulu同款”等詞語合情合理。 法院: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其電商平臺商品標題、商品宣傳圖中使用的“lulu”標識,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而“LULU”為原告“LULULEMON”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瑜伽服領域相關公眾已將“LULU”與原告“LULULEMON”品牌建立起緊密對應關系。被告使用的“lulu”標識與原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LULU”字母、讀音相同,僅存在字母大小寫區別,故與原告商標構成近似。被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此外,被告不曾為原告生產、加工過“LULULEMON”品牌的服裝,亦未舉證證明涉案瑜伽服為“LULU KOCO”品牌,卻在涉案瑜伽服商品標題中使用“lulu原廠”,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其所售商品的質量、來源等產生誤解,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同時,被告在涉案瑜伽服商品鏈接標題中使用“lulu同款”,雖然不會必然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但在客觀上可以通過關鍵詞“lulu”搜索到涉案商品,從而實現“關鍵詞引流”,不合理獲取涉案鏈接下商品點擊、瀏覽以及交易的機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亦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高某使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貨款,且與配偶共同設立案外人并在電商平臺實施同樣的被訴侵權行為,可以認定其與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具有共同侵權故意。 承辦法官表示,在電商平臺環境中,標題關鍵詞的選取將極大影響商品流量,本案便是由電商標題關鍵詞引流引發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其焦點問題在電商環境中**代表性和典型性。承辦法官提醒廣大電商經營者,在商品宣傳、銷售過程中一定要謹慎使用關鍵詞,切勿為了引流而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否則可能涉嫌侵權而付出本不該產生的代價。 免責聲明 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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