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出資額需五年內繳足!《公司法》重大修改!認繳制要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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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09-13 10:06作者:一帆君來源:一帆財稅網址:http://sm-bc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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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8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進一步加強股東權利保護。
來看看公司法草案都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認繳出資額需五年內繳足


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將在幾方面進行修改:
一,完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二,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規定。
三,進一步加強股東權利保護。
四,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
五,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
六,完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在實踐中,有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在公司任職但實際控制公司事務,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為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草案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草案明確規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為進一步完善中小股東權利保護,草案還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的規定;此外還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此前認繳設定30年、50年該怎么辦?


本次公司法修訂,對于公司認繳資本制的認繳期限作出限定,規定最高認繳期限為5年,目的在于規制此前認繳資本制關于認繳期限未作規定,即股東可任意設定30年、50年甚至100年認繳期限,導致難以追究股東出資責任情況。

但對于此前已設定較長認繳期限,新法施行后該如何銜接,將可能成為一大實踐難題。一帆君預測:
一是保持現狀,其依據是法不溯及既往,原來設定的認繳期限仍然有效。
二是設定過渡期,公司完成注冊資本認繳期限變更手續,將期限減至5年。過渡期內可放寬減資程序,如無需提前償債。此操作需公司法作特別規定并出臺配套措施,便于實踐操作。
三是直接規定新法施行后,認繳期限與新法不一致的以新法為準。
新法即將出臺,稅政君建議認繳巨額資本的企業及時作出調整,及時依法完成減資等程序,避免期限縮短后存在認繳壓力,引發糾紛。
新法出臺后,因期限已大大縮短,股東濫用出資期限規避出資責任情況發生概率將大大降低,預測對于出資是否加速到期的司法認定將趨于保守和嚴格。即對于公司出資責任認定將嚴格按照公司法,不再隨意突破而認定出資加速到期,進而追究股東出資責任。


三、5年內繳足認繳出資額相當于“取消”了認繳制?


有觀點認為,此舉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
也有聲音稱,這可能導致短期內大批公司注銷

認繳制并非只認不繳,只是公司登記注冊時可以不繳,但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認繳期限。一旦公司經營出現異常,即使未到約定的認繳期限,監管部門也會要求補足出資,在注冊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此次公司法修訂草案對認繳制的修改,實在太大了!之前的認繳制,認繳期限由章程自行約定(一般最長是20年,而且可以變更),等于未強制設立認繳期限,現在卻突然修改為5年內繳足。
有網友認為,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這么大幅度的修改,已經不是“完善”注冊資本認繳制了,而是等于實際上“取消”了認繳制!一旦這幾天內該草案通過,認繳制由自行約定,變成現在5年內繳足,遠遠超出了大部分民營企業家的穩定性預期,勢必引發大批公司注銷,尤其是民營公司。
還有網友說到,2014年的那次修改當年是很轟動的,直接刺激了一大波小微企業的成立,但后面也顯現出弊端。比如隨意填寫注冊資本,1000萬、1個億,甚至10個億,反正不用出資,玩唄,公司開不下去了注銷即可。嚴肅的注冊資本,慢慢變得不嚴肅了。
估計這次審核通過后,新注冊的會按照新規執行,這樣大額注冊資本會迅速減少,5萬、10萬、100萬的會成為主流。另外也有網友提醒,那些囤了大量空殼公司的中介,要小心了!


四、流程大幅簡化


如果在注冊公司時認繳了1000萬,出資期限還沒有到期的,注銷時也沒有實繳,還需要補齊這1000萬嗎?

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1.沒有債務

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債權債務清理完畢沒有未獲得清償的債務,不差錢,那可以直接申請注銷,不需要補齊。
2.有債務未清償
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辦理注銷時差欠到期債務不能清償,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按企業破產法規定,該出資額要加速到期,也就是必須補齊。
另外,按照最高法院公司法司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總結:公司注銷時要不要補齊出資,主要是考慮公司對外負債清償情況。也就是到期要補齊,沒到期如果有債務未能清償也要加速到期,如果沒有債務也沒有到期就不用補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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