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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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10-11 14:06來源:廣東省人民**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

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粵文旅人〔2022〕129號

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教育局:

  現將《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教育廳

2022年10月28日

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明確我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舉辦,經縣(市、區)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核通過并受教育部門牽頭監管,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學生實施的,從事器樂、聲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含繪畫、書法、篆刻、雕塑、設計等)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

  國家關于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培訓機構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具備與其所開展辦學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組織機構等條件與能力,并對所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第五條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具體包括但不限于: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及監事會、依法制定的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培訓機構名稱由舉辦者依法自主申報,只能登記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第七條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培訓活動正常運行開辦資金數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一般不少于10萬元,以到賬實有貨幣資金為準。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繳足,并出具有效證明。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資出逃,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并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訓場地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隔,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培訓機構的場地建筑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第九條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還應當具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專業條件

  第十條 根據專業類別,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開設課程分為器樂類、聲樂類、舞蹈類、戲曲戲劇類、美術(含繪畫、書法、篆刻、雕塑、設計等)類,申請開辦包含上述類別課程的培訓機構,應分別具備相應的專業條件。

  第十一條 器樂類培訓機構設立專業條件:

  (一)每個課室不小于5平方米;

  (二)配備與教學相適應的相關設施設備;

  (三)培訓人員應具備器樂相關專業的以下條件之一: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器樂類教師資格證、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教學能力相關證書;

  (四)培訓課程設置包括器樂類一對一培訓、集體班培訓等,應開設視唱練耳與樂理等基礎課程。

  第十二條 聲樂類培訓機構設立專業條件:

  (一)每個課室不小于5平方米;

  (二)配備與教學相適應的相關設施設備;

  (三)培訓人員應具備聲樂相關專業的以下條件之一: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聲樂類教師資格證、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教學能力相關證書;

  (四)培訓課程設置包括聲樂類一對一課程、音樂啟蒙班、合唱班、美聲演唱、民族歌曲演唱等基礎課程;

  朗誦、播音主持、編導等專業培訓機構設立專業條件參照聲樂類培訓機構設立專業條件執行。

  第十三條 舞蹈類培訓機構設立專業條件:

  (一)不少于1間課室達到80平方米以上;

  (二)配備與教學相適應的相關設施設備;

  (三)培訓人員應具備舞蹈相關專業的以下條件之一: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舞蹈類教師資格證、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教學能力相關證書;

  (四)培訓課程設置包括基本形體訓練、古典舞、芭蕾舞、民族舞、現代舞、爵士舞、街舞等基礎課程。

  第十四條 戲曲戲劇類(含戲曲曲藝、戲劇等)培訓機構設立專業條件:

  (一)不少于1間課室達到80平方米以上;

  (二)配備與教學相適應的相關設施設備;

  (三)培訓人員應具備戲曲戲劇相關專業的以下條件之一: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戲曲戲劇類教師資格證、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教學能力相關證書,地方劇種及非遺文化方向特殊人才可適當放寬限制;

  (四)戲曲戲劇類培訓課程設置包括唱念功及表演基本功、基功及做打功、群體表演等基礎課程;

  (五)安全教學管理方面,除培訓場地基本設施外,教授基功及做打功課程,需配備相應安全護墊,教授高難度動作還應配備相應安全協助人員協助教學工作開展。

  第十五條 美術(含繪畫、書法、篆刻、雕塑、設計等)類培訓機構設立專業條件:

  (一)不少于1間課室達到30平方米以上;

  (二)配備與教學相適應的相關設施設備;

  (三)培訓人員應具備美術相關專業的以下條件之一: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美術類教師資格證、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教學能力相關證書;

  (四)培訓課程設置包括素描、寫生、書法等基礎課程。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培訓機構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培訓機構的重大決策并實施監督。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管理人員,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并配備數據存儲設施,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校外培訓機構屬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公共區域明顯位置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應在疏散走道、樓梯間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以保證疏散時必要的照度;安全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卷簾門、推拉門、折疊門和設置金屬柵欄;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以保證安全地定向疏散。

  培訓場所嚴禁使用彩鋼板建筑;嚴禁在外窗、陽臺、安全出口等部位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嚴禁擅自停用、關閉、遮擋消防設施設備,破壞防火分隔,鎖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或者改變保險裝置;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培訓規模和運營需求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培訓人員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學資質、從教經歷、任教項目等信息應在培訓場所及平臺、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在監管平臺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培訓機構內部進行公示。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培訓機構應與聘用的全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聘用在境內的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員。

  第十九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合理安排培訓課程內容。培訓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包含淫穢、暴力、恐怖、賭博以及與學習無關的廣告、游戲等內容及鏈接等。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應選用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或自編教材,所有培訓教材應符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采用自編教材的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不得晚于21:00,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

  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藝術類培訓名義開展學科類課程內容。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業務的,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具備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務器,且服務器必須設置在中國內地;依法取得ICP(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證明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證明和等級測評報告。

  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業務使用的線上培訓平臺應當具備信息儲存功能、護眼功能和家長監管功能。

  培訓機構通過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教育APP)開展培訓業務的,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應當建立覆蓋個人信息收集、儲存、傳輸、使用等環節的數據保障機制,儲存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線上校外培訓APP,應通過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認證或合規審計。

  第二十三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其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同時應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我省的相關規定。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文件、收費標準以及退費程序等相關內容,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學時。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培訓機構應當統一使用教育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機構收取培訓費用后應當及時向學生(家長)提供以培訓機構名義開具的正規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二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在機構所在地的地市轄區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具備第三方資金托管要求的銀行,簽訂專用監管賬戶管理協議,以機構名義單獨開立**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存放學員預付費。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全部歸集至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該賬戶需與機構自有資金銀行結算賬戶嚴格區分,不得對該賬戶內的預收費用進行融資擔保。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條 本設置標準為基本標準,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準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的,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其設置標準。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門制定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粵教策〔2018〕6號)內容與本設置標準不同的,以本件為準。執行期間,國家關于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由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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