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稅務總局出臺出口電商通知: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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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1-10 14:17作者:一帆君來源:一帆財稅網址:http://sm-bcl.com/

11月8日消息,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跨境出口電商所得稅****辦法,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2018年9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 ) ,文件規定: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該政策發布前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已經開始試點。出口的貨物取得不了購貨發票是跨境電商普遍存在的問題,沒有購貨發票按照規定需要出口征稅處理,嚴重影響跨境電商的發展。


財稅〔2018〕103號雖然對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做出了規定,但還存在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導致采購成本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政策的推行也是很不利的!跨境出口企業都期待出臺更加便利企業的所得稅****辦法。而在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出臺,給跨境出口企業解決了一個合規核心問題。


附:公告全文如下: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外貿模式創新,有效配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落實工作,現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二、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


四、綜試區內實行****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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