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創業補貼4大板塊---3.【創業場租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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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1-15 10:11作者:一帆財稅來源:sm-bcl.com網址:http://sm-bcl.com

一、補貼對象

    自主創業扶持補貼(以下簡稱“創業補貼”)對象為,未享受過創業扶持補貼的自主創業人員,及其在本市創辦的正常經營并依法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初創企業。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業人員,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中畢業學年內的在校學生,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

  (二)畢業5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登記失業人員;

  (四)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五)隨軍家屬;

  (六)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初創企業,是指在本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從未享受過創業補貼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補貼標準

(一)符合補貼條件的本市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認定或備案的創業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自主創業人員在認定或備案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二)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學生休學創辦初創企業的,亦可享受場租補貼、初創補貼、社保補貼和帶動就業補貼四項創業補貼。


三、補貼申請、審核及發放

(一)注冊立戶和身份核實

  擬申請創業補貼的自主創業人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用戶管理平臺為其初創企業進行注冊立戶;自主創業人員可在申請創業補貼之前,或在申請創業補貼之時到初創企業注冊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

  自主創業人員辦理身份核實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證和其他相關證明,其中高校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書和學歷驗證證明;

  2. 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由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3. 畢業學年在校學生需提供在校證明;

  4. 轉業軍人、隨軍家屬需提供市軍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5. 復員退役軍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6. 合伙創辦企業的,符合補貼對象及條件的全部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協議。

  自主創業人員身份可當場核實的,街道公共服務就業機構應當場完成核實。自主創業人員提供的身份證明資料不完備,應當要求補齊;身份證明資料完備但無法當場核實的,應出具受理回執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補貼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首次提出各類創業補貼申請應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3年內,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并按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可在初創企業實際繳納場租滿3個月后,提出首次場租補貼申請,填寫補貼申請表,提交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

  2、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驗原件,留復印件);

  3、繳納租金的發票(需與租賃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4、初創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單位蓋章);

  5、稅務登記證(辦理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的不需提供)及納稅證明。

  自主創業人員應在首次申請后,每滿3個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場租補貼申請。連續超過兩次未提出場租補貼申請的,終止享受場租補貼。首次申請后,自主創業人員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扣減相應可享受場租補貼的月份數,且不予補發。再次申請場租補貼時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及繳納租金的發票。

(三)受理及審核。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創業補貼申請資料后,應當場進行核對。對于資料齊全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于不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執》。對于資料不齊全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對于事先核實身份的自主創業人員創業補貼申請,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對于自主創業人員一并提出身份核實和創業補貼申請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身份核實和初核,并核定場租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可以享受的起止補貼時段。創業補貼時段自首次申請之日的當月往前3個月起算,最長不超過36個月。其中,場租補貼還需核定每年度補貼標準。對首次申請場租補貼和更換租賃場所的初核,增加5個工作日進行實地核查。

  初核通過的,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四)公示。

  復核后,區(新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后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喪失補貼條件的情況的,視為復核通過;復核通過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異議的,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不通過,不予支付。

(五)發放。

  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相關補貼撥入初創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放。初創企業補貼為一次性發放補貼。創業場租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從受理申請之日起計發,每3個月發放一次。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以年度為單位發放。


四、補貼終止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享受各類創業補貼:

(一)初創企業實體已經停業、注銷、吊銷的;

(二)自主創業人員(含合伙創辦企業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創企業出資人的;

(三)經核實有其他不符合補貼條件的。


五、其他事項

(一)二批補貼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應在合伙創辦企業的合伙人)只能以其創辦的初創企業申請享受各項創業補貼(一)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辦法另行制定,屬于殘疾人的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和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二)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級工層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三)本辦法所稱的小微型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微型企業劃型規定的企業。

(四)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總量控制原則制定本市創業大賽方案,并組織實施。對大賽評選出的優秀創業項目實行資助,納入當年度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受資助項目應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網站進行公示。

(五)創業補貼的資金支付,按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市、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確保各項創業補貼發放規范。對采取不當手段領取補貼的申請人,一經查實,應停止補貼發放,并追回已發放的補貼,將相關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報送。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七)按照《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09〕3號)正在享受創業補貼的自主創業人員,可按照原辦法規定期限繼續享受。如該類人員及其創辦的初創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申請享受剩余的創業補貼和未申請過的創業補貼項目。已享受補貼標準低于新標準的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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