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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明年起施行72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 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現就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見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且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但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 三、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2),并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稅信用修復,并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五、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后,納稅人按照修復后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1.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 2.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3.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7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對開展納稅信用修復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背景 自2014年《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實施以來,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納稅信用管理體系初步構建,納稅信用應用場景不斷拓展,良好的納稅信用狀況可以為納稅人帶來許多實惠,反之則會受到多種限制,越來越多納稅人希望能夠通過主動糾錯的方式盡快修復自身信用,減少信用損失。與此同時,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為此,結合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經過反復調研、座談、征求納稅人意見建議,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實施納稅信用修復。 二、關于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情形 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第一條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扣分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范圍較大,《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三、關于納稅信用修復的條件和標準 開展納稅信用修復以糾正失信行為為前提。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方可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具體情形對應的修復標準詳見《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加分分值根據補辦時間與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時間間隔確定,在30日內、本年內、次年內糾正的,分別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損失。對于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或繳納已申報的稅款等事項,若涉及稅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且納稅人能在失信行為被記錄的30日內及時補辦的,則補回100%的扣分分值。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三)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經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狀態,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關于納稅信用修復的時限和程序 (一)對于符合《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且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由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修復標準》對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進行調整,并按照規定做好后續的納稅信用評價。上述“納入納稅信用評價”是指稅務機關已啟動相應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工作,相關失信行為的扣分情況已記入年度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 (二)對于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三)項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對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進行調整,并重新評價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三)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 (四)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并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五、關于納稅信用修復結果 修復指標調整將與相應扣分及直接判級指標一一對應。對于修復后涉及納稅信用級別調整的,稅務機關也將記錄評價結果調整情況。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后,納稅人按照修復后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履行信用修復承諾,通過提交虛假材料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的,在核實后撤銷已完成的納稅信用修復,并在納稅信用年度評價中按次扣5分。 六、關于納稅信用修復和納稅信用復評的關系 納稅信用修復適用于納稅人發生了失信行為并且主動糾正、消除不良影響后向稅務機關申請恢復其納稅信用的情形。納稅信用復評適用于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認為部分納稅信用指標扣分或直接判級有誤或屬于非自身原因導致,而采取的一種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納稅信用修復的前提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年度評價結果無異議,如有異議,應先進行納稅信用復評后再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七、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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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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