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公司投資收益那點稅事——3步就理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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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1-30 16:28作者:一帆君來源:一帆財稅網址:http://sm-bcl.com/h-col-108.html

合伙公司早就被金融界、投資圈玩壞了,尤其是后面再加上個“(有限合伙)”,這個原來只是你、我、他幾個小伙伴牽手做點小生意的經濟體,居然披上了神秘面紗讓人望而生畏。


終于,民(wei)間(gui)金融繁華褪盡只余一地狼藉,而我們的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仍在投資界和員工持股計劃中熠熠生輝。


在這兩個它還在發光發熱的地方,我們就很有必要來說說它的涉稅問題了。


亦即,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怎么交稅?


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白,投資收益體現于兩個來源: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


在這一前提上,簡單的3步其實就可以厘清楚這一看似復雜的問題:


1、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獲得的分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個稅。


政策原文: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伙企業股權轉讓的增值,按照生產經營所得,5~35%個稅。


政策原文:國稅發〔2011〕50號,第二條第(三)款第2項,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3、特別規定:符合條件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選擇,20%或5~35%個稅。


政策原文:財稅〔2019〕8號,第二條,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問題


Q:

合伙企業是先分還是先繳稅?

A: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0〕91號)及(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Q:

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需要繳納個稅嗎?

A: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Q:

合伙企業需要交納城建稅嗎?

A: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Q:

合伙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A: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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