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征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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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1-01 10:58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現將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規定的“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五、動物診療機構提供的動物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動物診療服務,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項所稱“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動物診療機構銷售動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動物清潔、美容、代理看護等服務,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動物診療機構,是指依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公布,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2017年第8號修改)規定,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在規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

  

  六、《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修改為:

  

  “第二條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五條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第17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第四條自2020年3月1日起廢止。《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1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稅征管問題。為統一執行口徑,便于納稅人操作,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二、即征即退、留抵退稅政策中納稅信用級別的適用

  

  (一)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符合納稅信用級別條件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例如:2020年4月,某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被評定為D級,而此前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2020年6月,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即征即退申請,申請退還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間(6個月)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應退稅款。按照規定,如納稅人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稅務機關應為其辦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屬期的退稅,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屬期對應的稅款,不應給予退還。

  

  (二)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判斷其是否符合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的條件,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例如:2020年4月,某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被評定為B級,而此前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2020年5月,該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并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已滿足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的條件,因此,如納稅人符合其他留抵退稅條件,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三、留抵退稅額中“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公告》明確,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無需就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部分進行調整。

  

  四、跨境建筑服務分包款收入適用“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規定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按照建筑工程總分包模式的經營特點,可能出現由境內工程總承包方統一從境外取得境外工程項目款,再由總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的情況。鑒于這一結算方式不改變境內分包方收入來源的本質,因此,《公告》明確,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從境內的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屬于“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可按現行規定適用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五、動物診療機構提供動物診療服務免稅政策的適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中規定,“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公告》明確,符合規定的動物診療機構提供的動物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動物診療服務,屬于上述免稅范圍;除此之外,動物診療機構銷售動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動物清潔、美容、代理看護等業務,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六、修改《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相關內容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55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符合“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條件。為更加便利地滿足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需求,《公告》修改了55號公告規定的代開條件,明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條件未發生變化,并重新發布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七、財政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由于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向“購買方收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明確“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017年底,《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將第六條修改為“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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