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如何平賬?財務公司告訴您,這樣做真的太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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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1-03 11:39作者:一帆君來源:一帆財稅網址:http://sm-bcl.com/


公司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該如何平賬?這些其他應收款絕大部分是無法收回的。當初之所以把它們作為其他應收款,應該有著許多現實的無奈。今天財務公司小編就為各位講一講“其他應收款”的涉稅事項。



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


1、憑票入賬不等于找替票入賬


會計人員有根深蒂固的“憑票入賬”觀念。很多會計人第一想法是找發票報銷,卻苦惱于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發票,于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報銷,這種做法明顯是違法的,會計人員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2、沒有發票也可入賬


如果費用果真發生了,沒有發票該怎么辦呢?無需著急,沒有發票一樣是可以入賬的。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掛賬的費用,同樣能以費用的名義入賬,只是這部分費用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入賬時需提供的證據可以是收據、小票等。


3、不能證實費用真實發生的,有被認定的風險


最極端的情況是,既沒有取得發票又沒有證據表明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是費用。這時會計做賬要小心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費用化處理,費用除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還可能面臨被認定的風險。


4、計提壞賬


除了做費用報銷外,還可以考慮計提資產減值。其他應收款也是可以計提壞賬準備的。做賬與計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針對長期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應分類處置,屬于費用的需費用化;屬于薪酬、分紅的,應補交個稅;實在收不回來的借款,會計做賬時可根據會計政策計提壞賬。但要注意,計提的壞賬不一定能得到稅務的認可,在匯算清繳時要記得納稅調整。


5、股東大額借款


有些股東為了個稅,將工資、獎金、分紅等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這正是稅務要處罰的“自作聰明”。還有一種情況是股東從公司把錢拿走了。這是很敏感的事情。如果金額比較大,上述處理方式都不適用此情形。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當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于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


大股東欠賬的三大風險,民營企業“家財務”的現象是一個頑疾——老板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是老板的錢。大股東借錢不還、債務長期掛賬,可能導致這三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債務風險。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大股東一人,或大股東夫妻兩人,這筆債務公司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償。一旦公司發生了股權變更,第三方股東就可能要求大股東歸還所欠公司的債務。


二是稅務風險。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超過一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于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


三是違法風險。如果大股東從公司借款,手續不完整,極易觸發刑事責任。


要防止上述3類風險,建議借款之前通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個人私下的行為;或者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業按月計提借款利息,明確借款屬性。當然,更希望大股東能做到公私分明,規范財務管理。這是杜絕此類風險的最佳方法。


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的問題


一、我司有應付賬款,掛賬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對方單位已失聯,賬務上是不是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將應付賬款這樣結轉到營業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如果3年未聯系上該單位,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需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并入收入總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二、營改增后,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會有什么風險?應如何應對?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長時間掛賬會有什么風險,分別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長期掛賬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賬,定期清理。


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賬,分別不同的款項內容,存在以下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


(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


(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于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發放交納個稅。


預付賬款,需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是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做為資產損失。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成本已經發生,只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不是“雜貨鋪”這4種情形千萬要小心!


情形1:個人借款掛賬。部分企業無償為股東等個人提供借款,并通過“其他應收款”長期掛賬。


提示:根據(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借款給股東等個人并于當年會計年度終了不歸還的,應當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全面營改增后,借款屬于“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因此企業無償為個人提供借款還應當視同銷售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情形2:隱藏不合理交易。某些股東利用“其他應收款”隱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業資金。


提示:往來賬戶和關聯交易都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企業這種行為一旦被查處,不僅要補繳稅款,還將面臨滯納金和罰款的損失。


情形3:隱匿收入。“其他應收款”是資產類科目,正常情況下余額應該在借方。部分企業將收入先掛入該科目的貸方,再從借方沖銷,達到隱匿收入、


提示:企業利用“其他應收款”科目隱匿收入,屬于通過少列收入的手段達到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這種納稅義務的行為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情形4:隱藏短期投資。有的企業在資金較為充裕的情況下,會利用多余的資金進行短期投資,部分企業利用各種借款將短期投資通過“其他應收款”核算,隨后逐一收回沖銷,而獲取的投資收益則被企業截留。


提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信息化手段的加強,企業報送給稅務部門的數據將會與社保、工商、銀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門的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在多方位的監管下,企業利用往來賬戶弄虛作假的風險將越來越大。


政策依據如下:

建議收藏備查備用!


1、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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