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稅務部門提供《無欠稅證明》開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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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1-03 13:51來源:深圳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7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持續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積極回應市場主體需求,切實服務和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向納稅人提供《無欠稅證明》開具服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所記載的信息,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


  二、本公告所稱“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


  (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四、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申請開具,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


  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區分以下情況提供相關有效證件:


  (一)單位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登記機關發放的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自然人納稅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為申請開具的,還需一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對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納稅人,證件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其申請。經查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不予開具并向納稅人告知未辦結涉稅事宜。


  六、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無欠稅證明(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6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關于《公告》的制發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包括“走出去”企業在內確有開具《無欠稅證明》需要的納稅人實際訴求,稅務總局制發《公告》,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開具《無欠稅證明》有關事項并明確相關業務流程。


  二、關于“無欠稅情形”的適用范圍


  《公告》對“無欠稅情形”的界定是在《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基礎上結合本《公告》的制發目的,進一步調整后作出的,即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一是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二是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三是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四是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五是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包括作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未按期繳納的稅款。


  三、關于《無欠稅證明》的申請條件


  《無欠稅證明》開具為依申請事項,納稅人因企業上市、境外投標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具《無欠稅證明》作為稅務機關為確有實際需求的納稅人提供的一項服務事項,其他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不能因為稅務機關出臺該項服務舉措,在不必須提供該項證明的前提下額外增加資料報送的要求,增加納稅人的辦事負擔。


  四、關于《無欠稅證明》的開具流程


  一是納稅人申請。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對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二是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主管稅務機關對證件齊全的納稅人受理其申請,并通過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進行無欠稅情形的查詢,對于符合開具條件的,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


  三是不符合開具條件的處理。對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不予開具并向納稅人提供《稅務事項通知書》(開具無欠稅證明未盡事宜通知),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無欠稅證明》。


  五、關于證明截至時點的說明


  由于開具《無欠稅證明》前需要獲取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的申報和繳稅情況,數據庫在歸集全國范圍內數據時會有N(N≤3)天的延遲,《無欠稅證明》是根據系統提供數據服務時點的無欠稅信息開具的,因此,會存在申請開具日期和證明截至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后期我們會根據技術平臺的提升進一步縮短延遲時間。


  六、關于《無欠稅證明》的效力說明


  《無欠稅證明》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記載信息出具,僅證明截至到開具時間節點,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欠稅情形。納稅人如申報不實,稅務機關仍然要依法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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