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政速遞|稅務總局明確稅收征管若干事項!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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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1-04 16:3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現就稅收征管若干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

  

  (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二)本條所稱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二、關于臨時稅務登記問題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三、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二)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四、關于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征管問題

  

  (一)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也應一并申報。

  

  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三)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印發)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第三條第(三)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12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出臺《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稅務總局對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堵點痛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調研,經研究論證并廣泛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建議,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明確部分稅收征管事項,回應納稅人和社會關切。

  

  二、《公告》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以問題為導向,對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問題逐一明確,主要有四部分內容:一是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二是明確臨時稅務登記有關問題;三是優化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確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項。

  

  三、納稅人繳納欠稅及滯納金時,是否必須一并繳納?

  

  按照規定,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例如,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于清繳欠稅,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此次“清欠”后,A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并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為此,《公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按照《公告》規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后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并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四、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是否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為便利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及時辦理稅款繳納等涉稅事宜,《公告》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五、稅務機關如何認定非正常戶?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等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公告》在對現行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基礎上,優化了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一是增加認定期限條件,嚴格認定要求。對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才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也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一筆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這和原政策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延長了時限并予統一和明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是對由于疏忽未及時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給予“容錯糾錯”機會。

  

  二是取消實地核查環節,實現系統自動認定。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公告》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還責還權于納稅人,取消實地核查環節,以釋放基層征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和優化納稅服務中去,更好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

  

  同時,《公告》明確,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六、納稅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狀態?

  

  《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戶解除”業務。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了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對原稅收業務作出兩項優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項處理上,《公告》僅要求納稅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補辦申報。對繳納補辦申報產生的稅款和之前產生的欠稅,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納稅人辦稅;

  

  二是在非正常狀態解除上,實現系統自動解除。原政策下,納稅人需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有的稅務機關還就其非正常狀態期間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公告》取消“非正常戶解除”業務,通過系統自動實現,不需要納稅人專門辦理。

  

  七、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稅務機關如何申報稅收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告》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申報的稅收債權范圍,包括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

  

  二是稅收債權金額的計算,企業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三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稅收優先于欠繳稅款發生之后的擔保債權;企業破產法中,有擔保的債權優先受償,剩余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再按規定順序清償。為更好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四是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債權申報。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處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受償。為進一步方便破產企業、管理人、基層稅務機關執行操作,《公告》明確稅務機關申報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八、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破產企業有哪些涉稅義務,管理人可以從事哪些事項?

  

  破產清算期間,企業會有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者處置財產等行為,這些行為常涉及發票開具需求,也可能產生增值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公告》明確了兩個問題:

  

  一是對新產生的稅收,破產企業應依法繳納。《公告》規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二是明確管理人可以破產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公告》規定,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九、《公告》什么時候施行?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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