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增值稅及稅收征管十項重要新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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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1-09 10:13作者:一帆財稅來源:sm-bcl.com網址:http://sm-bcl.com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多個公告,涉及增值稅及稅收征管等內容,新法規于2020年1月至3月陸續實施。為便于大家學習和運用,筆者選擇了最為重要的十項新規作如下整理分析。

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申報抵扣等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即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原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二、明確留抵退稅政策中“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口徑

部分先進制造業和其他一般納稅人,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其他一般納稅人: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時,其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新規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無需就已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部分進行調整。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三、明確納稅人取得各級財政補貼收入相關增值稅問題

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視是否與其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而定。

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2017年底,《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條由原“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修改為“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按照新規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此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前述3號公告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四、對跨境建筑服務分包款收入按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適用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政策。但,該公告第六條同時規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按照建筑工程總分包模式的經營特點,可能出現由境內工程總承包方統一從境外取得境外工程項目款,再由總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的情況。

鑒于這一結算方式不改變境內分包方收入來源的本質,因此,新規明確,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從境內的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屬于上述2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可按現行規定適用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五、執行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新規則遏制虛開發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對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按新規進行管理。

(一)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的有下列增值稅專用發票:

1. 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 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 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 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 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 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 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分別作出暫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轉出、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追回已退稅款的處理;對其中的消費稅納稅人,暫不允許抵扣已納消費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且經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不做上述處理。

(四)納稅人對被認定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存有異議,在按規定先對增值稅、消費稅事項進行相關處理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實,視核實結果再行處理。

六、取消對欠稅與滯納金必須“配比”同時繳納的要求

按照此前規定,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本項欠稅范圍包括:

(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七、明確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事項

按照規定,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并限量供應發票。

為便利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及時辦理稅款繳納等涉稅事宜,新規明確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特別提示:此項可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對象,**為發生納稅義務但又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八、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對非正常戶認定流程予以優化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在對現行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基礎上,優化了稅務機關對非正常戶的認定流程:

增加非正常戶認定期限條件,嚴格認定要求。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對于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才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也即,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一筆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這和原政策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延長了時限并予統一和明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是對由于疏忽未及時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給予“容錯糾錯”機會。

取消實地核查環節,實現系統自動認定。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新規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還責還權于納稅人,取消實地核查環節,以釋放基層征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和優化納稅服務中去,更好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

按照新規,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對于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同時,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將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九、取消了非正常戶解除業務并對原稅收業務進行優化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明確,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新規取消了“非正常戶解除”業務,并對原稅收業務作出兩項優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項處理上,取消補稅的前置條件。新規僅要求納稅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補辦申報,而對繳納補辦申報產生的稅款和之前產生的欠稅,不作前置要求。即,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了納稅申報,稅收征管系統就自動解除其非正常狀態,從而更好的方便納稅人辦稅。

二是在非正常狀態解除流程上,實現系統自動解除。原政策下,納稅人需提供情況說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有的稅務機關還就其非正常狀態期間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新規取消了“非正常戶解除”業務,將通過系統自動實現解除非正常狀態,不需要納稅人專門辦理。  

十、新增《無欠稅證明》開具服務解決納稅人實際訴求

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的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的,如確有需要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

一是辦理納稅申報后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是未在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是未繳納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的應補稅款;

四是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的稅款;

五是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包括作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未按期繳納的稅款。

對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納稅人,證件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其申請。經查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不予開具并向納稅人提供《稅務事項通知書》(開具無欠稅證明未盡事宜通知)告知未辦結涉稅事宜,納稅人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無欠稅證明》。

特別提示:開具《無欠稅證明》作為稅務機關為確有實際需求的納稅人提供的一項服務事項,其他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不能因為稅務機關出臺該項服務舉措,在不必須提供該項證明的前提下額外增加資料報送的要求,增加納稅人的辦事負擔。

《無欠稅證明》開具為依申請事項,系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記載信息出具,僅證明截至到開具時間節點,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欠稅情形。納稅人如申報不實,稅務機關仍然要依法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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