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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稅控系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616
發表時間:2016-08-26 00:00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函〔2016〕3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稅控系統管理,提高辦稅效率,提升納稅人對稅控服務滿意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團總部采取集中購買稅控一體化解決方案的納稅人,其所需的稅控專用設備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上述兩家單位授權的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購買。銷售單位應保障稅控專用設備的質量和如數供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者拒絕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的要求。 各地稅務機關要及時為納稅人或其書面委托的單位辦理稅控專用設備發行,不限定只為本省范圍購買的稅控專用設備進行發行。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簡化稅控專用設備發行流程,提高辦稅效率。 二、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后,銷售單位不得向納稅人指定增值稅稅控系統維護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不得強迫納稅人接受服務。納稅人可在所在區域范圍內具備服務資格的服務單位間自行選擇。 納稅人向服務單位提出安裝要求后,服務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安裝、調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拒絕。 承擔集團總部集中購買稅控一體化解決方案的單位,應為納稅人做好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維護服務,可以自建服務體系,并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備服務資格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并承擔相關責任。 三、嚴禁銷售單位及服務單位借銷售稅控專用設備或維護服務之機違規搭售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規定之外的各種名目的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增值稅發票稅控**軟件數據接口規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5號),已對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發票稅控**軟件相關數據接口規范予以發布,供納稅人免費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收取任何名義的**軟件接口費用。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銷售單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回應納稅人投訴,對存在問題的銷售單位、服務單位責令其立即糾正,并限期整改。對違反規定的,按照《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19日 免責聲明 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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