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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業務流程的幾點說明173
發表時間:2020-02-17 15:39來源:深圳蛇口稅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2020年2月1日起優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申請出口退稅辦理流程,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的辦理流程較之前有什么調整和優化? 答:1、自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欄次有的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以下稱“單抬頭海關繳款書”),按照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直接推送給納稅人。納稅人只需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查詢到的單抬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不再需要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繼續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自2020年2月1日起,對于同時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海關繳款書(以下稱“雙抬頭海關繳款書”),納稅人需要在申報期結束前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為便于納稅人“一站式”辦理相關事宜,自2020年1月21日起,綜合服務平臺升級后已開通雙抬頭海關繳款書信息錄入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該功能錄入雙抬頭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 3、納稅人如發現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有誤,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的規定申請調整用途。 2.納稅人取得單抬頭海關繳款書后,如果在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首先應當錄入對應海關繳款書信息,申請稽核比對。如果稽核比對相符,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如果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經稅務機關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務一致的,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3.納稅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張海關繳款書并于當月上傳申請稽核比對,2019年6月1日,該張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繼續向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 答:為進一步保障納稅人的抵扣權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取消了稽核異常海關繳款書原有180日的數據修改核對時間限制。33號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重新報送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并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后續處理。 4.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升級前已經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繼續憑借《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納稅人在申報2019年12月屬期增值稅時,仍需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上注明的稅額申報抵扣增值稅。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納稅人仍然可以通過原有方式繼續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納稅人在申報2020年1月及以后屬期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將前期納稅人已經上傳并且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推送至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對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增值稅納稅申報等事宜,不需要繼續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5.2020年1月稅務機關完成綜合服務平臺升級之后,納稅人可以從哪些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答:納稅人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稅務機關在對電子稅務局和相關第三方軟件進行對應升級完善后,納稅人也可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6.納稅人已將海關繳款書的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的,能否還使用這張海關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 答: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確認海關繳款書用途后,需要根據確認結果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納稅人如果已將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則不能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納稅人如果出現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錯誤的情形,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了規范、便捷的更正服務。 如果納稅人將海關繳款書用途誤確認為申請出口退稅,且尚未申報出口退稅的,納稅人需要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增值稅扣稅憑證誤勾選退稅且未申報退稅申請”,并提交退稅機關。退稅機關在對相關情況確認并將數據進行回退后,納稅人即可在綜合服務平臺重新確認海關繳款書用途。 如果納稅人改變進口貨物用途,進口后由內銷轉出口的,納稅人先將已抵扣的海關繳款書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后,納稅人可繼續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7.稅務機關完成出口退稅系統升級之后,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納稅人如何使用海關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答:納稅人繼續按照原有流程和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即:納稅人無需對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申請稽核比對。經退稅機關查詢,確認該海關繳款書信息與海關傳遞到稅務部門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申報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后,納稅人可以使用該海關繳款書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免責聲明 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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