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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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2-22 00:31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

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扶貧辦,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扶貧辦:

  

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三、國務院扶貧辦在每年1月15日前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名單及相關信息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相關信息轉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托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核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五、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本通知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扶貧辦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反映。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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