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在職創辦企業,不用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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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3-07 16:43

近日,人社部出臺了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在職創辦企業,不用辭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

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

創新創業的

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壯大新動能的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決策部署,現就進一步支持和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科研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開展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的活動(以下簡稱“雙創”活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

(一)完善離崗創辦企業政策。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申請離崗創辦企業,職稱、年齡、資歷、科技成果形式、獲獎層次、獲得專利與否均不作為限制離崗創辦企業的條件。離崗創辦企業申請應經事業單位批準,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后創辦企業尚未實現盈利的可以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離崗創辦企業期限最長不超過離崗創辦企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在同一事業單位申請離崗創辦企業的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

(二)規范聘用和崗位管理。事業單位應當與離崗創辦企業人員訂立離崗協議,同時相應變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變更后,未執行的合同期限應與離崗協議期限一致。離崗創辦企業期間空出的崗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緊缺人才。離崗創辦企業人員返回時,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將其聘用至不低于離崗創辦企業時原崗位等級的崗位,通過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銷。離崗創辦企業人員提出提前返回的,應提前書面報告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單位應及時為其安排相應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及時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離崗創辦企業人員合法權益。允許離崗創辦企業人員在所創辦企業申報職稱,所獲得的職稱可以作為其返回事業單位后參加崗位競聘、重新訂立聘用合同的參考。離崗創辦企業業績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占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考核優秀比例;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離崗創辦企業人員依法繼續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創辦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辦企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辦企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創新、職創辦企業

(四)維護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的合法權益。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在保證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經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科研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以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五)加大對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的政策支持。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可以在兼職單位或者創辦企業申報職稱。到企業兼職創新的人員,與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股權激勵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兼職單位或創辦企業應當依法為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外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相關單位或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鼓勵企業為兼職創新人員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提供補貼。


三、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六)理順選派人員的人事管理。事業單位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與科研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考核、工資待遇等。派出單位、選派人員、派駐企業應當簽訂三方協議,約定選派人員的工作內容、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權益分配內容。合作期滿,選派人員應當返回派出單位原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單位安排相應等級的崗位工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選派人員在選派期間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規定和派出單位的內部人事管理辦法,同時遵守派駐企業的規章制度。

(七)充分調動選派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選派人員在選派期間,與派出單位在崗同類人員享有同等權益,并與派駐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選派人員在派駐企業的工作業績應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等的主要依據,派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成果轉化處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業單位轉化科技成果依法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完成或者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相關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四、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八)健全創新崗位設置和選人用人辦法。事業單位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可根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的崗位設置方案,在專業技術崗位中自主設置創新崗位?,F有崗位設置方案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調整崗位設置方案,也可以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層次緊缺人才可通過直接考察的方式引進。

(九)優化創新崗位科研人員管理。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科研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在創新崗位工作期間,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應作為科研人員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主要依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科研人員傾斜。對創新崗位科研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法。創新崗位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十)動態管理流動崗位。事業單位可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自主設置流動崗位,不納入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的崗位設置方案,用于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流動崗位人員由事業單位自主引進,不與事業單位建立人事關系,其薪酬由雙方協商確定。事業單位應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紀律、成果歸屬等內容。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等方式被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期間的工作業績可以作為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五、加強監督管理

(十一)落實領導責任。進一步強化參加“雙創”活動的科研人員人事關系所在單位領導把關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對違反政策要求的懲戒措施。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充分給予支持和鼓勵,同時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措施,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對掌握國家秘密和關系國家安全、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重要信息情報等的科研人員,要引導他們到誠信記錄良好、具有保密資質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從事“雙創”活動,既要適當支持,更要有效規范,并嚴格落實保密紀律。

(十二)規范人事管理。事業單位要切實提高**站位,從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高度出發,支持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以各種形式參與“雙創”活動。要簡化審核流程,對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的申請,在不影響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一般應予同意,且不應隨意撤銷或變更;對審核同意的離崗創辦企業申請,應當自審核手續完成15個工作日內與其訂立離崗協議。鼓勵事業單位在“雙創”活動中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要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各項制度,規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擴大離崗創辦企業政策實施范圍、違規設置創新型崗位,堅決杜絕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違規“搭便車”,出現新的“吃空餉”問題。

十三)嚴肅紀律要求。科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不得通過交叉兼職等手段規避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對離崗創辦企業或者到企業工作期滿無正當理由未返回的人員,按曠工處理。對欺騙組織從事非“雙創”活動等各類違紀違規行為,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記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對拒不改正的,終止其“雙創”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同時,對違規獲取的資金、項目、榮譽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站位,切實推進“放管服”改革,對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參與“雙創”活動不作審批或備案,對“雙創”活動的經濟效益指標不作要求,對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不作要求,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服務,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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