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利得稅兩級制20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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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3-07 17:34作者:一帆君來源:一帆財稅網址:http://sm-bcl.com/

在最新的香港財政預算案中,寬減2019/20課稅年度100%利得稅(上限20,000元),為企業減負!與此同時,投資者們重點關注在香港的利得稅怎么看?兩級制該如何分?

本文中,一帆財稅通過20個問答,為您做簡要講解!



20個問題為你解答利得稅兩級制


Q1:什么是兩級制利得稅率?

A1:在利得稅兩級制下,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是合伙及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25%(稅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稅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稅率的一半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后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稅率15%征稅。


Q2:那些納稅實體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A2:所有在香港有應課利得稅利潤的實體都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除非該實體已有其他有關連實體被提名以兩級制利得稅率征稅。請參閱以下的第3題。


Q3:哪些納稅實體不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A3: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如某實體在評稅基期完結時,有一間或多間有關連實體,兩級制利得稅率則只適用于獲提名的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其余的有關連實體將不適用于兩級制利得稅率。請參閱以下的第8題。

此外,如某法團已根據稅務條例第14B(2)(a)條(符合資格的再保險業務及專屬自保保險業務)、第14D(5)(b) 條(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第14H(4)(b) 條(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第14J(5)(b) 條(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作出選擇,則兩級稅率不適用于該法團。


Q4:如納稅實體的部分應評稅利潤是來自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并且根據稅務條例第14A(1)條以一半稅率課稅,該納稅實體就余下的應評稅利潤是否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A4:是。該納稅實體就來自一般營業收入的應評稅利潤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Q5:何謂實體?

A5:實體指自然人團體、法律安排;法律安排包括:法團合伙信托;如某自然人經營多于一項獨資經營業務,則就每項獨資經營業務而言,該人須視為一**立實體。


Q6:如何定義有關連實體?
A6: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前者 即屬另一實體(后者 的有關連實體:
(1)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
(2)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

(3)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后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


Q7:如何厘定"控制"?
A7:一般而言,某實體(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透過一個或多于一個其他實體):
(1)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合計多于50% 的已發行股本;
(2)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實體合計多于50% 的表決權;

(3)有權享有另一實體合計多于50% 的資本或利潤,即屬控制另一實體。


Q8:在利得稅兩級制下,如果納稅實體擁有有關連實體,其利得稅稅率是多少?

A8:兩級制利得稅率并不適用于該納稅實體。該納稅實體的所有應評稅利潤將以16.5%或15%課稅(按情況而定)。然而,如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在某個課稅年度選擇了兩級稅率,稅務局局長可以兩級稅率向其征稅。


Q9:承接第8題,如果某實體擁有有關連實體,該實體如何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A9:被提名的實體可以在其利得稅報稅表(適用于法團和合伙業務)或個別人士報稅表(適用于獨資經營業務)中聲明其業務在有關課稅年度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而且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有關選擇一經作出,于該年度即不能撤回。然而,如果所有相關條件都符合,不同的有關連實體可于不同的課稅年度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Q10:可以有多于一個有關連實體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嗎?

A10:不可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只有在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的情況下,該實體的選擇才會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關條件都符合,不同的有關連實體可于不同的課稅年度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Q11:如果納稅實體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的選擇無效或沒有作出該選擇,該納稅實體將如何被征稅?

A11:除稅務條例另有規定外,納稅實體的全部應評稅利潤將按稅率16.5%或15%課稅(按情況而定)。


Q12:兩級制利得稅率是否適用于同一東主經營多于一項的獨資經營業務?

A12:不適用。如某自然人經營多于一項獨資經營業務,則就每項獨資經營業務而言,該人須視為一**立實體。兩級制利得稅率只適用于其中一個已作出選擇的獨資經營業務。其他獨資經營業務(及其他有關連實體)將按稅率15%或16.5%課稅(按情況而定)。


Q13:如果納稅實體沒有有關連實體,它是否需要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A13:納稅實體必須聲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時沒有有關連實體。為了行政上的方便,納稅實體可以在報稅表中聲明其業務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Q14:在利得稅兩級制下,個別人士在甚么情況下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不會對其有利?

A14:如果個別人士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其應繳稅款是以所有來源的合計入息(包括來自非法團業務的利潤)按累進稅率計算。由于在分類評稅下,個別人士可提名他/她其中的一項業務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因此,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計算的稅款可能會高于以分類評稅方式計算的稅款。


Q15:如果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須就其利潤以其香港付款人名義課稅,該人士該如何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A15: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所有有關連實體均沒有在有關課稅年度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的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其應評稅利潤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香港付款人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4表格)填報該人士的數據時,須向該人士查詢以確定該人士是否符合上述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的條件。

如條件符合,該香港付款人可在有關利得稅報稅表中聲明該人士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然而,該人士以該香港付款人和其他付款人名義課稅的應評稅利潤,當中只有不超過2百萬元可在有關課稅年度按兩級制利得稅率中較低的稅率課稅。


Q16:香港付款人計算從支付給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總款項中應扣存的金額,在引入利得稅兩級制之前及之后是否有分別?
A16:沒有分別。香港付款人需向該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查詢以確定該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時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所有有關連實體均沒有在有關課稅年度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并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4表格)中作出相關聲明。即使該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香港付款人也可能不是**替該人士申報利潤的付款人。

在這種情況下,香港付款人在付款給該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時應假定該人士是不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并扣存足夠的款項支付稅項。


Q17:在兩級制利得稅率下,首二百萬元的限額應該如何分攤給合伙業務中的合伙人?

A17:合伙業務的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將按較低的7.5%或8.25%稅率(適用于法團合伙人所占的應評稅利潤征收利得稅,高于二百萬元限額的應評稅利潤將按較高的15%或16.5%稅率(用于法團合伙人所占的應評稅利潤)征收利得稅。在適用的情況下,該二百萬元限額會按照相關的利潤分配比例分攤予法團合伙人及非法團合伙人。


Q18:納稅實體可否以相關課稅年度會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為理由申請緩繳暫繳利得稅?

A18:不可以。


Q19:在2018/19及其后的課稅年度,納稅實體可否反對或申請退還因被拒絕或遺漏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而多繳的稅款?

A19:可以。稅務條例中關于反對及上訴及退還稅款的條文均適用于此。


Q20:如果納稅實體在報稅表中不正確地聲明其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會有什么后果?
A20:任何無合理辯解而于報稅表內作出不正確的聲明都可能會招致重罰。稅務局將會根據稅務例的規定,在兩級制利得稅率不適用的情況下發出補加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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