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稅收政策】企業境外所得稅收間接抵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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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3-07 18:17作者:一帆君來源:一帆財稅網址:http://sm-bcl.com/

跨國經營企業的所得,基于國際通行的各國對所得的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的行使,對同一筆所得會重復征稅。為此,需采取相應方法對境外所得稅進行抵免,那么境外所得稅間接抵免到底是什么?這稅務該怎么算?

政策規定

適用主體:取得境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且滿足相關要求的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稅務

(圖源:網絡)


2、居民企業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持有符合規定持股條件及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駿德提醒:本層企業是指實際分配股息(紅利)的境外被投資企業;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是指,本層企業按所在國稅法就利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在被投資方所在國就分得的股息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適用條件

1、符合規定的“持股條件”是指,各層企業直接持股、間接持股以及為計算居民企業間接持股總和比例的每一個單一持股,均應達到20%的持股比例。

2、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即:

第一層: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財稅問答

Q1:我公司在X國設立全資子公司A,A公司在X國設立全資子公司B,B公司在Y國設立全資子公司C,C公司在Y國設立全資子公司D,D公司在Z國設立全資子公司E,請問我公司從A公司取得的股息適用間接抵免時,可以計算到哪家公司?


A1:你公司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可以計算到E公司對應所得所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即間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條件的五層外國企業。

Q2:我公司在歐洲設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從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來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回國申請稅收抵免時怎么對應我國的納稅年度呢?


A2:企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實現日為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論該利潤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均應作為該股息所得實現日所在的我國納稅年度所得計算抵免。

Q3:我公司在境外A國、B國分別設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人民幣,A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人民幣,B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決定將稅后利潤分配回我公司(A、B兩國沒有扣繳預提所得稅相關規定),請問如何就境外繳納的稅款進行抵免?


A3:不考慮你公司經營情況,你公司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


(1)來源于A國的抵免限額:


(100+200)*25%*100/(100+200)=25萬元人民幣。


因此,A國已繳納的稅款10萬元人民幣可以全部抵免。


(2)來源于B國的抵免限額:


(100+200)*25%*200/(100+200)=50萬元人民幣。


B國已繳納的稅款70萬可以抵免50萬,剩下的20萬元人民幣可在以后年度進行抵免。


(3)你公司也可以選擇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A國和B國的抵免限額:


(100+200)*25%*300/(100+200)=75萬元人民幣


A國和B國已繳納的稅款80萬可以抵免75萬,剩下的5萬元人民幣可在以后年度進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一條、第五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一條、第五條;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第二條;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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