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37張申報表:哪些必須填?哪些不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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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3-12 14:47來源:中國稅務雜志社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納稅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的規定,計算填報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等有關項目。


3.《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

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本表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取得收入情況。


5.《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

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本表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發生支出情況。


7.《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

納稅人應根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事業單位收入”“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事業單位支出”“民間非營利組織支出”等。

本表適用于除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發生的期間費用明細情況。


9.《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的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本表反映納稅人會計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而稅收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符合稅收規定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補助收入,本表不作調整,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中納稅調整。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投資收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并按稅收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如國債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調整。

處置投資項目符合企業重組且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本表不作調整,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進行納稅調整。

本表反映納稅人取得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情況。

本表對不征稅收入用于費用化的支出進行調整,資本化支出通過《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支出)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只要發生相關支出,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情況。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保險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尚未扣除完畢結轉至本年度扣除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


16.《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捐贈支出會計處理、稅收規定的稅前扣除額、捐贈支出結轉額以及納稅調整額。


17.《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資產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的項目及金額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19.《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事項的,在企業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分析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企業重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及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對于發生債務重組業務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的以后納稅年度,也在本表進行債務重組的納稅調整。


2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10)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的相關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本表適用于保險、證券、期貨、金融、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特殊行業納稅人填報,反映發生特殊行業準備金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22.《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相關規定,填報本表。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24.《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包括H股)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情況,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本表反映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情況。納稅人以前年度有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未扣減完畢的,應填報以前年度未扣減情況。


26.《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所得減免優惠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無需填報本表。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有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

企業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或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無論本年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報本表。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其他專項優惠等)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29.《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

納稅人根據稅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基本信息和本年優惠情況。


3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有關情況。

本表反映納稅人享受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額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有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免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應填報以前年度已抵免情況。


32.《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規定,填報本年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稅收規定計算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調整后的所得情況。


34.《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填報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情況。


36.《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計算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


37.《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額。對于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分配辦法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分配企業所得稅額的,填報本表。


二、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應填報報表類型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其中,以下表單為必填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另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的企業需要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不管是否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由企業留存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政策依據】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小型微利企業選填的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有關涉稅事項情況”,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否則不填報。

【政策依據】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政策依據】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政策依據】


企業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其業務情況,如有涉及的還應選擇報送以下報表及資料,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及有關年度納稅申報表單中勾選相關業務項目、填報相關欄次信息: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按規定出具成本對象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確定的成本對象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后,不得隨意調整或相互混淆。如確需調整成本對象的,應就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調整前后成本變化情況等出具專項報告,在調整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重組主導方申報后,其他當事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還應附送重組主導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復印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后連續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報送主體】

【報送內容】

【政策依據】

(五)政策性搬遷業務申報。

發生政策性搬遷業務的企業。

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的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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