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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易忽視的稅收風險點79
1.發票備注欄沒有按照規定填寫 貨物運輸服務 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依據公告2015年第99號) 建筑服務 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銷售、出租不動產 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生產企業委托綜服企業代辦出口退稅 代辦退稅專用(依據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差額征稅** 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鐵路運輸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依據公告2015年第99號) 銷售預付卡 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依據稅總函〔2017〕579號) 2.未正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使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可用計算公式: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例:重點關注耗材、房屋水電等情況。 3.虛列人工成本 A105050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生額)與《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應基本一致。如果A105050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生額)遠大于《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的收入額,則可能存在虛列人工成本的問題。其中A105050表工資薪金支出中的實際發生額(第1行第2列)是實際發放的工資、獎金及津補,不包含企業負擔的社保、企業負擔的公積金。 4.存在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未填報**補助利得 主要是說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實際退稅額本月數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的**補助利得和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的**補助利數額不一致。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應并入應納稅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納稅人取得了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但沒有并入應納稅總額,則存在少計應納稅所得額的風險,除軟件行業、動漫行業以外。 具體規定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眲勇袠I按照上述軟件行業優惠政策執行。 5.收入金額填報異常(一般納稅人) 總的來說就是增值稅銷售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收入存在差異,可能是少申報了營業收入,導致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增大虧損或少繳企業所得稅,存在未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的時點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特殊情況下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但企業所得稅暫不需要確認收入。例如:加工制造及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增值稅已**計稅,企業所得稅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產生的差異;委托代銷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未發貨;資產用途內部改變;買一贈一未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置固定資產計入營業外收支;其他增值稅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情形等。 6.經營所得業務招待費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差異 企業發生業務招待費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風險。 按照稅法規定,經營所得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限額的部分,需要進行納稅調增,如果調增金額小于發生額與限額的差額部分,則可能存在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形。 7.增、消兩稅及其附征稅費比對差異(正常申報) 所屬期內納稅人有申報入庫的增值稅、消費稅以及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免抵增值稅額,納稅人沒有足額申報繳納相應的附征稅費風險。 注意:1、根據財稅【2016】12號文,從2016年2月起,對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及地教費。 2、根據財稅【2005】25號文,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無問題情況列舉: 1.納稅人免抵增值稅附征稅費的申報期等于或晚于免抵增值稅的申報期兩個月可視同無問題。 2.個別納稅人有增值稅提前、延期入庫情況,附征稅費按期計提正常繳納。 3.服務型出口企業免抵增值稅額無法與生產型出口企業免抵增值稅額明確區分,會造成指標疑點虛增。 4.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分支結構的增值稅、消費稅及其地方附征稅費匯繳范圍不一致。 8.增值稅申報銷售額低于醫保刷卡收入 納稅人存在增值稅申報銷售額低于醫保刷卡收入的風險疑點 是指稅務局從醫保中心調取納稅人醫保刷卡收入數據,經系統公式比對與報表中增值稅申報銷售額不符,則存在少繳增值稅及附征稅費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故納稅人自查醫保刷卡收入及現金結算收入是否全部申報,是否存在未及時結轉銷售收入的情況。 9.未足額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未按合同金額萬分之五足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未按合同金額萬分之三足額計算繳納印花稅等風險。 風險案例:購買材料的運費按照購銷合同萬分之三交印花稅而沒有按照貨物運輸合同萬分之五交印花稅。 10.享受所得減免優惠但未申報項目成本 納稅人在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情況下,應將成本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之間進行劃分或分配。如果納稅人有減免項目收入,但無項目成本,則可能存在多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故納稅人應注意在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情況下,是否將成本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之間進行劃分或分配。 11.享受所得減免優惠但未分攤期間費用 納稅人在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情況下,應將期間費用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之間進行劃分或分配。如果納稅人有減免項目收入,但無分攤期間費用,則可能存在多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問題。 故納稅人應注意在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情況下,是否將期間費用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之間進行劃分或分配。 免責聲明 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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