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十問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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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5-14 09:06作者:一帆稅管來源:一帆稅管網址:http://sm-bcl.com

近日,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密集下發,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業務處理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發票開具和實際操作的問題。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聚焦納稅人關心熱點,發布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問答。小編對問答進行了精選和整理,供您參考。



1.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是不是要先辦理增值稅免稅備案手續才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2.紅十字會、武漢金銀潭醫院等開具的接受捐贈票據以及加蓋公章的接受捐贈說明,可以作為無償捐贈的證明材料嗎?


答:可以。公司取得的接受捐贈票據和加蓋公章的接受捐贈說明,都能夠證明公司的無償捐贈行為,因此可以作為無償捐贈的證明材料。請將接受捐贈的票據留存好,以備查驗。



3.某公司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了一批自產的護目鏡,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相關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應當如何開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發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行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的是注明稅率或征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4.某公司旗下有一家連鎖酒店提供住宿服務,按照相關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但公司對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費開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由于1月份開具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了,因此,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后,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5.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征增值稅政策相關規定。公司1月份銷售額100萬元,已經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在2月1日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按照征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并繳納了稅款,后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


你公司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則可對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將當期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你公司若選擇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則可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欄次或“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報1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1-2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上述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6.某生活服務公司2020年1月的銷售額為35萬元,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那么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免稅銷售額應當如何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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