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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雖小,這些誤區還需注意,以防多繳稅!37
印花稅雖小,學問可不少!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個小稅種,但是不注意也會產生涉稅風險。 誤區一:實收資本需要每年交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稅地字〔1988〕2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而可知,新成立企業,需按實繳資本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以后年度增加實收資本時,才需要按增資金額繳納印花稅,如果資金未增加的,則不需要在該年度對資金賬簿所記載的金額進行貼花。 需要提醒的是,如企業涉及增資,那么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進行按年匯總申報繳納,而不是資金到賬的次月,時間節點請記牢。 政策依據:財稅〔2018〕5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蘇財稅〔2019〕15號《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貫徹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按規定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營業賬簿分為資金賬簿和按件貼花的其他賬簿,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其他賬簿免征。而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減半征收的資金賬簿印花稅還可在原有基礎上再減半,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誤區三: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暫未實際到位的出資也要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國稅發[199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如股東認繳出資暫未實際到位,會計賬簿上沒有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待今后股東實際繳付出資后,再將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增加部分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 誤區四:只有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6〕16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要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隨著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互聯網來進行合同簽訂工作,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在逐步擴大。有的納稅人認為電子合同不是書面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據此,不只是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 誤區五:印花稅計稅依據一律按含稅合同金額計征 政策依據:財稅〔2016〕43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及印花稅條例中表述的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 政策執行口徑: 1.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則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政策依據:財稅字【1988】2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金額有所增加,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即已貼印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例如:出租方以高價出租了一處商業旺鋪,雙方簽訂了一年期的租賃合同,并按租金收入繳納了印花稅及相關稅費。三個月后,承租方生意不理想,難以繼續承受高價租金,便與出租方協商要求調低10%,經雙方協商一致,從第四個月起減掉了10%的租金。此時,出租方認為,減少租金后的印花稅是多交了,應該是可以辦理退稅的。但根據政策規定,這種情況的印花稅是不可以辦理退稅的。 很多納稅人對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清楚,誤認為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簽訂的所有經濟合同都要繳納印花稅。實際上,現行印花稅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列舉的十一大類應稅合同征收,即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沒有列舉的應稅合同,則無需貼花。 常見的不需要貼花的經濟合同有:勞務用工合同、會計審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工程監理合同、拆遷補償合同、委托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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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知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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