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企業常涉及哪些稅種?都可享受什么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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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1-17 09:36作者:一帆稅管來源:一帆稅管網址:http://sm-bcl.com/

在企業新成立后,各位新辦的納稅人最關心的話題,應該就是企業在經營時候會涉哪些稅種,以及可以享受到什么稅收優惠了。

設立后常涉及的稅種
01

增值稅

(1)一般計稅辦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適用稅率計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適用稅率),應納稅額=銷項-進項。

(2)簡易計稅辦法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征收率計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征收率。

02

附加稅費

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別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7%、3%、2%計征。

03

企業、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認定適用于企業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等需要做個人所得稅核定。

04

其他稅費

主要包括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印花稅、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稅費種類按實際經營情況確定和核定。

可享受的稅費優惠等政策

1、增值稅

1.新辦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上述規定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新辦一般納稅人

(1)降低增值稅稅率:

2019年4月1日將現行16%的稅率下調至13%,10%的稅率下調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2)擴大抵扣范圍:

①不動產抵扣由分兩年抵扣調整為一次性抵扣;

②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③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實行加計10%加計抵減應納稅額,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3)留抵稅額退稅:對符合條件所有行業實行留抵稅額增量部分退稅60%。

3.疫情防控相關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上述規定執行期限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上述規定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企業所得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該法。

1.新辦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相關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上述規定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3)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上述規定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

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電影行業企業限于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三、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2018年10月起,把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由每月3500提高到5000元;2019年1月起增設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2.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2018年10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第一步改革涉及的經營所得適用稅率在5%至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大幅度調整各檔次稅率級距。

3.疫情防控相關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標準包括各級**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上述規定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其他稅費

1.新辦納稅人“六稅兩費”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粵財法〔2019〕6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從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所稱繳納義務人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2.新辦納稅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三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

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社會保險費

1.延長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

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的適用對象為粵人社發〔2020〕58號文規定的適用對象。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 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相應類型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2.調整延繳、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 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延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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