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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知】寶安區專業服務業資金扶持項目21
為規范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專業服務業扶持資金的組織實施工作,提高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設立了寶安區專業服務業資金扶持項目,扶持類別包括會計服務業、資產評估服務業優質企業獎勵、經營發展獎勵、專業活動補貼、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等五類。審核一經通過,最高可獲資助1000萬元
一、扶持項目類別 扶持項目類別包括:優質企業獎勵、經營發展獎勵、專業活動補貼、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等五類。 二、申報條件及補貼標準 【會計服務業】 (一)優質企業獎勵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取得執業許可,從事會計等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提出申請: ①上年度年營業額3000萬元及以上且納稅200萬元及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 ②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定的上年度全國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名的會計師事務所。 2.補貼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全額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經營發展獎勵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取得執業許可,從事會計等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提出申請: ①企業為申報年上一自然年度首次新增納入本區統計數據庫的規模以上專業服務業企業; ②規模以上的專業服務業企業在寶安區經營增長。 (3)注意事項:企業首次新增日期從受理公告發布之日的上一個自然年度起算(即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①上述所指的上一個自然年度前是否曾納入或退出過“四上企業”庫的情形不再追溯,僅考慮是否在1月1日后首次新增納入本區“四上企業”數據庫; ②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退出“四上企業”庫又再次入庫的情形不納入獎勵范圍; ③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轉換“四上企業”庫中專業類別的情形不納入獎勵范圍; ④政策申報面向申報年上一自然年度新增納入寶安區統計數據庫的“四上企業”,逾期未申報將不再受理;自其他區遷入寶安區的規上企業不納入獎勵范圍。 2.補貼標準 (1)對首次納入寶安區統計庫的規模以上專業服務業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如此項獎勵與區其他政策有重復,企業只能擇其一進行申請,不得重復申請); (2)對規模以上的專業服務業企業在寶安區經營增長的,給予經營增長獎勵,金額為上一年度形成區級財政貢獻金額超過前一年度金額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專業活動獎勵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取得執業許可,從事會計等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出申請: ①舉辦的專業服務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需經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支持; ②專業服務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需在寶安區舉辦。 2、補貼標準 (1)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承辦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由區**作為指導單位舉辦的,按實際投入費用的100%給予主辦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取得執業許可,從事會計等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出申請: ①規模以上專業服務業企業,或符合《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項條件的專業服務業優質企業; ②申報主體在寶安區租用辦公用房并實際經營。 (3)注意事項:本措施中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2.補貼標準 (1)對規模以上的專業服務業企業,按照其在寶安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總額的20%予以補貼。 (2)對優質企業,按照上年度租金總額的50%予以補貼。 每年度每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 (五)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取得執業許可,從事會計等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出申請: ①符合《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項條件的專業服務業優質企業; ②申報主體在寶安區購置辦公用房并實際經營。 (3)注意事項:本措施中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2.補貼標準 按照實際購房價格的10%,予以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購置補貼。 【資產評估服務業】 (一)優質企業獎勵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從事資產評估等相關服務的資產評估企業。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提出申請: ①上年度年營業額3000萬元及以上且納稅200萬元及以上的資產評估服務企業; ②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認定的上年度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年業務收入前百家的資產評估服務企業。 2.補貼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全額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經營發展獎勵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從事資產評估等相關服務的資產評估企業。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提出申請: ①企業為申報年上一自然年度首次新增納入本區統計數據庫的規模以上專業服務業企業; ②規模以上的專業服務業企業在寶安區經營增長。 (3)注意事項:企業首次新增日期從受理公告發布之日的上一個自然年度起算(即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①上述所指的上一個自然年度前是否曾納入或退出過“四上企業”庫的情形不再追溯,僅考慮是否在1月1日后首次新增納入本區“四上企業”數據庫; ②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退出“四上企業”庫又再次入庫的情形不納入獎勵范圍; ③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轉換“四上企業”庫中專業類別的情形不納入獎勵范圍; ④政策申報面向申報年上一自然年度新增納入寶安區統計數據庫的“四上企業”,逾期未申報將不再受理;自其他區遷入寶安區的規上企業不納入獎勵范圍。 2.補貼標準 (1)對首次納入寶安區統計庫的規模以上專業服務業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如此項獎勵與區其他政策有重復,企業只能擇其一進行申請,不得重復申請); (2)對規模以上的專業服務業企業在寶安區經營增長的,給予經營增長獎勵,金額為上一年度形成區級財政貢獻金額超過前一年度金額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專業活動獎勵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從事資產評估等相關服務的資產評估企業。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出申請: ①舉辦的專業服務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需經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支持; ②專業服務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需在寶安區舉辦。 2、補貼標準 (1)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承辦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由區**作為指導單位舉辦的,按實際投入費用的100%給予主辦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從事資產評估等相關服務的資產評估企業。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出申請: ①規模以上專業服務業企業,或符合《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項條件的專業服務業優質企業; ②申報主體在寶安區租用辦公用房并實際經營。 (3)注意事項:本措施中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2.補貼標準 (1)對規模以上的專業服務業企業,按照其在寶安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總額的20%予以補貼。 (2)對優質企業,按照上年度租金總額的50%予以補貼。 每年度每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 (五)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1.申報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從事資產評估等相關服務的資產評估企業。 (2)申報主體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提出申請: ①符合《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項條件的專業服務業優質企業; ②申報主體在寶安區購置辦公用房并實際經營。 (3)注意事項:本措施中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2.補貼標準 按照實際購房價格的10%,予以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購置補貼。 三、其他要求 (一)根據《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寶安區關于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規定,本措施中規定的對同一主體的各類獎勵、補貼總額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 (二)本措施所稱納稅是指申報企業在寶安區稅務自繳稅款總額+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稅額調庫。寶安區級財政貢獻是指上述納稅計入寶安區分成部分。 (三)本措施所說的上年度指申報公告發布時的上一自然年度。 (四)同一主體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寶安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本措施如與上級文件相沖突,按上級文件執行。 (五)同一主體可同時享受本措施各項扶持措施,但本措施中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六)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提交材料,并自覺接受區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工作。 四、不予資助情況 根據《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20〕3號)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專項資金不予資助,政策或操作規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相關制度,申報主體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網相關黑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等名單范圍內的; (二)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的項目有2項以上尚未完成績效評估或近兩年有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三)業務主管部門認為不應予以資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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