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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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2-08 11:33作者:深圳市財政局來源:深圳市財政局

一、制定主要背景

  (一)國務院、省及市**改革要求

  《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明確:對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范圍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分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管理。1.直接取消審批;2.取消審批,改為備案;3.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4.完善措施,優化準入服務。《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明確了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實行告知承諾改革,具體改革措施:1.將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2.對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的執業條件(包括企業依法設立、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3.2020年底前實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電子化。

  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人民**印發《廣東省人民**關于印發廣東省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9〕405號),其中明確了自貿試驗區范圍內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具體改革措施與上述(國發〔2019〕25號)的具體改革措施一致,并增加了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外保留審批并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措施。同時,鼓勵各地、各部門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對清單相關事項采取更大力度改革舉措。對采取優化審批服務改革方式的事項,除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進行現場勘查核驗的,可結合本地實際改為實行告知承諾。

  根據國發〔2018〕35號、國發〔2019〕25號、粵府函〔2019〕405號文件精神,2020年2月7日,市**印發《深圳市人民**關于印發深圳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號),明確了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實行告知承諾改革,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外保留審批并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我市的改革貫徹落實了國務院、省**“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決策部署要求,起草了《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財政部要求

  財政部先后于2016年2月16日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于2019年3月14日發布《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8號),均明確規定“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財政部門確定”。還明確“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此外,財政部已完成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的相應升級,實現了代理記賬資格申請和審批全部網上辦理。財政部認為財政部令第98號已基本上符合實行告知承諾改革的要求,鼓勵并支持深圳市在全國率先探索全面實行告知承諾改革。

  二、《實施辦法》制定主要條款

  《實施辦法》共三十七條,制定的主要條款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定了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模式。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實行市、區財政分級管理,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各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開展代理記賬機構審批、報備及行業監管工作,審批機關具體負責對轄區內代理記賬業務行政許可審批和年度備案以及事中事后監管。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以下簡稱“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的代理記賬機構審批、備案、監管等事項由南山區財政部門負責。

  二、確定了在我市全市范圍內(含深圳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并改革一步到位,全面實行告知承諾改革。由審批機關提供《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服務指南》和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具備執業條件的中介機構自愿作出承諾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經審批機關形式審查后0.5天作出審批決定,頒發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實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電子化,并納入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三、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簡化資格申請要求。一是降低準入門檻,放寬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條件,“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員可擔任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同時,對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再設置資格條件,要求“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二是取消了申請材料中的各項證明,由有關人員出具書面承諾即可。

  四、推行網上服務。按照轉變理念、優化服務,加強引導、促進發展的改革精神,依托“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推行網上業務辦理服務,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申請人少跑腿”,便利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申請。

  五、明確辦理流程。網上辦理流程為:第一步,申請人登陸“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網上提交申請材料,上傳資料附件;第二步,審批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第三步,審核通過后,審批機關在“全國代理記賬管理”系統打印《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發放給申請人。

  六、壓縮審批時限。實行告知承諾,最大限度壓縮審批時限,審批機關收到機構申請,經形式審查后,0.5天作出審批決定。將《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10個工作日壓縮至4個工作日,提升審批效率,壓縮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審批時限。

  七、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一是明確由審批機關在發放許可證3個月內,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有關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以處罰。二是要求審批機關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檢查,并根據有關企業因違法受到處罰情況、其他部門移交的線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等開展重點檢查。三是明確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以及專職從業人員出具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四是代理記賬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由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五是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示。

  八、明確本辦法的有效期限。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規范性文件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據此,明確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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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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