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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的告知94
發表時間:2020-12-08 12:35作者: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來源: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 福田區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行政審批的告知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2.《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二條、第三條。 3.《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深財規[2020]7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二、法定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審批事項獲得批準,中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申請表;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3.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含業務負責人); 4.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應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5.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書。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1.中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應向我局提交簽章后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書》原件及相關申請材料; 2. 我局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審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我局0.5天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在4個工作日內頒發代理記賬執業證書。同時在門戶網站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告知承諾書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 我局將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 《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深財規[2020]7號)的相關規定,對中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 五、關于存量機構過渡辦法的規定 按照《深圳市全面實施代理記帳業務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改革推進會》的會議精神及《深圳市財政局關于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的通知》(深財會〔2020〕40號),福田轄區2020年11月15日前,已完成商事登記,商事登記信息中經營范圍包含代理記賬業務而未取得行政許可證書的中介機構,須在規定時限內(我市實施告知承諾改革的公告發布后6個月內)向商事登記注冊地所屬區級財政部門申領許可證書。對經審核不具備執業條件的機構,或逾期不申領許可證書的機構,由各區財政部門提示其申請取消其代理記賬業務經營范圍,并向社會公示。上述存量機構將采取電話預約現場審核的方式辦理,請符合條件中介機構于辦公時間致電0755-82918390進行預約,預約成功后請帶齊公告第三項“應當提交的材料”,到福田區財政局(地址:福田區福民路123號區委大院區委大樓十樓1019室)進行現場審核。 六、監督和法律責任 1.我局首次證后監督檢查發現中介機構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布。中介機構發生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2.中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我局記入其誠信檔案。 免責聲明 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相關文章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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