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寶安區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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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2-08 17:02作者: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來源: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

關于寶安區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 號)、《深圳市人民**關于印發深圳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 號)有關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以及《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 號)有關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相關規定及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行為,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經市**同意,深圳市出臺《深圳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0 年11 月15 日起,在全市全面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并實行告知承諾改革。現將我區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堅持依法改革、照后減證、放管并重的原則,進一步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改革主要內容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主人民**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未經許可,不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代理記賬業務開展許可審批、變更登記、備案登記、年度備案以及事中事后監管。自11 月15 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實施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政審批,并全面實行告知承諾改革。

三、改革主要措施

(一)優化審批服務

區財政部門制作《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服務指南》和告知承諾書等示范文本并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公示,便于申請人下載,做好審批改革宣傳工作;具備執業條件的代理記賬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請,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申請人少跑腿”,實現“一網通辦”;中介機構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經區財政部門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在作出許可決定4 個工作日內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許可證書發放原則上采取郵寄方式。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是開展全覆蓋證后核查。區財政部門加強對取得執業許可的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3 個月內對中介機構開展全覆蓋證后核查,通過現場核驗承諾材料等方式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或處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銷代理記賬資格、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對相關機構及人員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等,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二是開展執業質量檢查及重點監管。區財政部門對中介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中介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或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責令在60 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撤銷代理記賬資格,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等;區財政部門根據“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結合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受到處罰、其他部門移交線索、群眾舉報等情況實施重點監管,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秩序治理。

三是加強信用監管。區財政部門將中介機構的告知承諾書、許可審批情況、信用狀況信息和違法名單定期推送至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審批部門網站、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平臺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并依據相關規定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三)其他相關措施

一是改革前后的銜接問題。11 月15 日(含本日)后辦理商事登記的中介機構,在取得代理記賬業務許可資格后,方可開展代理記賬業務;11 月15 日前已在本轄區完成商事登記,且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包含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在6 個月內(2021 年5 月15 日前)向區財政部門申領許可證書。經審核不具備執業條件或逾期未申領許可證書的中介機構,應立即停止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并自行向商事登記部門申請取消代理記賬業務經營范圍。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等規定進行查處,記入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告。

二是許可資格確認問題。委托中介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除查看中介機構的許可證書外,還應及時、充分利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平臺查詢中介機構的許可資格、信用狀況、違法情況等,確認所委托的主體具有代理記賬業務資格。被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代理記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請各中介機構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本通知要求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包括相應的行政許可申請、變更登記、備案登記、年度備案、信息公示等各項業務。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區財政部門反映。為加強業務聯系,請各中介機構加入“寶安區代理記賬業務工作群(群號:1014880485)”,及時接收工作信息、反饋問題。

業務咨詢電話:0755-27752148


附件:

1.深圳市寶安區代理記賬業務流程圖

2.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告知承諾書(附:

寶安區財政局關于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行

政審批的告知)

3.代理記賬機構操作手冊

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

2020 年11 月9 日

(聯系人:曾瑞寧,聯系電話:2778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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