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費用可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給你梳理好了,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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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6-11-27 13:11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企業在扣除費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時,由于受限額、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等扣除限制,有的費用不能在當年一次性全額扣除,需要結轉以后年度分期抵扣。為了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降低納稅風險,本文對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抵扣的有關稅收政策及注意事項進行了歸納整理,供讀者參考。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扣除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規定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高新技術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事項

  

  1.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2.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3.職工教育經費計算基數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也可以作為計算職工教育經費的工資、薪金的基數。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事項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其銷售(營業)收入應包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在企業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注意事項

  

  1.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2.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扣除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注意事項

  

  1.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2.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3.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且已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企業購置之日起在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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