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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帆財稅!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舉證攻略144
根據《商標法》49條2款: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的撤銷簡稱"撤三": 被提撤銷的人要舉證, 撤銷申請人要質證, (評審及訴訟階段) 所以,是否構成商標使用,很重要!!! 一、商品證據: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服務證據: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不視為使用: 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待補強證據: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五、正當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深圳一帆財稅顧問有限公司 您身邊的財稅顧問! 共贏需攜手 風雨有一帆 如您有任何疑問及業務需求隨時聯系我們 服務熱線:400-888-2048 注冊公司:sm-bcl.com 免責聲明 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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