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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時,報表上這些事項和風險點會被重點關注!85
稅務機關檢查企業財務報表時,會關注哪些矛盾事項和風險點呢? 【案例一】A公司的會計人員,對已發出并且客戶已經簽收的貨物,沒有確認收入。A公司將收取的款項,掛賬預收賬款,在客戶要求**的時候才確認收入,這樣做有什么風險呢? 風險描述: 預收賬款期末余額遠高于企業歷史水平及同類企業水平。稅務機關懷疑,企業取得收入故意不**、不申報交稅。 風險提示: 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企業沒有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會計上未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未及時申報繳納。 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時,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要關注以下三個時點: 1、書面合同收款日期。 簽訂了書面合同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說,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收到銷售款項的時間。 3、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當天。 這三個時點采用:孰先原則,即:哪一個是最早時點,就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 正確的做法是——雖然還未向對方**,也應確認收入及確認對應銷項稅額。否則,面臨補稅和每日萬分之五滯納金、罰款。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 二、其他應收款風險 【案例二】B公司把錢借給股東個人張三,用于買房買車。付款后,公司掛賬“其他應收款—張三”,這樣做有什么風險呢? 風險描述: 年底稅務機關檢查時,發現“其他應收款”余額占比達“流動資產”的30%,懷疑實質是個人股東分紅。 風險提示: 股東(老板)想把公司的錢提取到自己的私人賬戶上,有時會采用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借款后不還長期掛賬其他應收款,這種做法不可取。 稅務機關查明后,將要求股東個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補繳20%的個人所得稅,同時還要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繳納滯納金。 同時注意,若股東個人偷逃稅的金額較大、性質嚴重,還會影響個人的納稅信用,若被列為失信人,將無法乘坐飛機、動車,處處受限。 三、其他應付款風險 【案例三】C公司的會計人員,被稅務機關通知,財務報表上存在多筆3年以上的大額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自查并說明原因。 風險描述:高賬齡、大額異常其他應付款,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成本費用票據不足 有的企業為了取得成本票據、降低企業所得稅,故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由于只是支付**手續費,并不實際支付貨款、服務款,錢一直沒付出去,掛賬其他應付款,導致期末余額異常偏高。 2、關聯借款未歸還 企業向關聯企業、股東借款,后期因各種原因無需還款,沒有及時將不需支付的應付款轉為收入,漏繳企業所得稅。 3、對方單位注銷或失聯 確認聯系不上對方單位,或者對方單位注銷了,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屬于不需要支付的款項,會計上和稅法上要作為收入處理,免不了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提示: 1、企業故意取得虛開發票,犯了“虛開發票罪”:涉及刑事責任,這道紅線千萬不能碰。 2、年末應該及時清理“其他應付款”。 △ 根據供應商清單,及時聯系對方單位。 △ 獲取對方通過書面方式要求還款的記錄,證明應當繼續掛賬; △ 與對方單位對賬后發現需要發貨或退貨; 對方單位失聯或者注銷了,屬于無法償付的款項,需轉入收入繳稅。 四、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 1、未代扣代繳個稅風險 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都屬于分配股息紅利,個人股東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不少企業認為,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根據政策規定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這是一個政策理解誤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免個稅有特殊要求——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才享受免個稅。 也就是說,除了溢價發行這種情況外,企業將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屬于向個人分配股息紅利,需要為個人股東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2、未申報繳納印花稅風險 根據《印花稅法》,增資過程中,企業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增加金額的合計數,需要按照萬分之2.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 小結:關注財務報表異常項目,提前自查整改風險! 1、預收賬款期末余額過大,未及時確認收入。 2、其他應收款期末余額異常偏高,可能為股東分紅逃避個稅。 3、其他應付款金額異常,可能為取得虛開發票,或者沒有將無需支付的款項確認收入。 4、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用于增資,沒有代扣代繳20%個稅,沒有及時申報印花稅。 免責聲明 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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