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2019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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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6-28 09:23作者:一帆財稅來源:sm-bcl.com網址:http://sm-bcl.com

一眨眼,2019年已經過去一半。進入七月,哪些稅收政策開始施行了呢?下面就跟一帆財稅來一起看一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與舊條例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有以下要點值得關注:


一、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三、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四、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五、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六、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七、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配套《車輛購置稅法》

落實的車輛購置稅具體政策同步施行

自2019年7月1日,配套《車輛購置稅法》落實的車輛購置稅具體政策同步施行,以下要點值得關注:


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二、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三、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深化“放管服”、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

自2019年7月1日起,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主要措施有:


一、進一步擴大稅務注銷即辦范圍


(一)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未辦理過涉稅事宜,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一般注銷的納稅人,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后,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二、進一步簡化稅務注銷前業務辦理流程


(一)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經納稅人確認后,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二)納稅人辦理稅務注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后,委托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三、進一步減少證件、資料報送


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票領用簿》;(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原件(復印件;(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

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9年7月1日起,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減免不動產登記費


(一)對下列情形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1.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的;

2.申請辦理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林地使用權,及相關抵押權、地役權不動產權利登記的;

3.申請辦理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及相關抵押權、地役權不動產權利登記的。


(二)對申請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原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550元,減按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80元收取。


二、調整專利收費減繳條件


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第三條規定可以申請減繳專利收費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條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調整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萬元)的個人;由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調整為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調整部分**性基金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二、 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將《財政部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7號)第八條規定的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降低50%。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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