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個稅新政大盤點!【一帆財稅 記賬報稅 工商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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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7-01 09:39作者:一帆財稅來源:ww.yfcsgw.com網址:http://ww.yfcsgw.com

新政1

創投企業對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應納稅額方式可選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文件規定: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政2

粵港澳大灣區人才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文件規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補貼辦法,按照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政3

持有和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所得有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文件規定: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新政4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可享個稅扣除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文件規定: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新政5

持有鐵路債券取得利息收入個稅優惠政策延續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文件規定:

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新政6

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稅政策公布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文件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對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關于工資薪金,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取得報酬,稿酬等所得來源地判定方法予以明確。同時又對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無住所個人稅款計算、無住所個人適用稅收協定以及無住所個人相關征管做出了詳細的具體規定。


新政7

境內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明確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文件規定: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新政8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更優化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文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為保障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將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有關申報表予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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