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 排除小風險 杜絕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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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01-25 14:10作者:黃佳莉 黃躍文來源:中國稅務報2022年1月21日07版

2021年,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成績顯著。商務部公開數據顯示,1月~11月,我國貨物出口總額30264.47億美元。利用好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企業來說,有利于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增強自身內循環,讓企業更有底氣地“走出去”。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部分出口企業因為細節工作不到位,引發了不少出口退稅方面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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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點一:退(免)稅辦法變更前未“清算”

  A公司原本是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主要生產汽車濾清器。后A公司變更為商貿型出口企業。在變更經營方式后,A公司又將原生產型企業期間生產的價值約10萬美元的濾清器出口境外。此后,公司財務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前往稅務局申請辦理變更企業類型及企業退(免)稅辦法。辦理備案變更時,經稅務人員提醒,A公司財務人員才了解到,公司仍有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稅務人員同時提醒,企業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的,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要按照原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將不得再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

  ◎風險分析◎

  企業類型不同,適用的出口退(免)稅計算方法不同。生產型出口企業適用免抵退計算辦法,而商貿型出口企業適用免退稅計算辦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企業應將批準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按變更前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

  A公司在變更經營方式后,未及時進行退(免)稅備案變更,又進行了貨物出口。根據規定,企業若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辦法變更前,未及時對變更前出口的10萬美元濾清器申報出口退(免)稅,變更后,將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由此,企業將面臨該10萬美元出口貨物對應出口退稅額的損失。

  ◎建議◎

  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及時、準確地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若企業的經營模式發生改變,應在經營模式變更后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在辦理備案變更前,首先要確保變更前的出口貨物,已完成出口退(免)稅申報。在具體辦理時,也要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關注發生變化的項目,特別是企業類型、退(免)稅辦法等。要注意避免因備案變更而導致出口貨物不能適用相應退(免)稅辦法的情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風險點二:委托加工直接“視同自產”

  B公司主要生產襪子、九分褲和內褲等產品。2020年,該公司在采購原材料后,交由其他企業代為加工襪子,加工完成后收回并出口境外,出口價值約39.5萬歐元。在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時,B公司按照本公司自產貨物,對這批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申報了出口退(免)稅。但稅務機關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雖然這批委托加工的貨物,與B公司自產貨物一同出口給同一外商,但B公司未與加工企業簽訂委托加工協議,賬面上也未作委托加工處理。

  ◎風險分析◎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可適用免抵退稅辦法。不過,雖然同樣是適用免抵退稅辦法,但“視同自產”并不等于“自產”,而是要滿足相應的條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的生產企業,企業委托加工的貨物,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這三項條件分別為: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少企業在出口與本公司出口貨物名稱、性能相同的委托加工產品時,一股腦兒地全部按照自產貨物,申報了出口退(免)稅,忽略了對視同自產條件的關注。如本案例中的B公司,由于未簽訂委托加工協議、賬面上未作委托加工處理等,其委托加工的出口貨物,不符合視同自產貨物的條件,最終僅能適用免稅政策,而不能適用免抵退稅政策。

  ◎建議◎

  企業財務人員在加強對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理解與應用的同時,也要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準確了解企業的生產能力、工藝流程及業務開展情況。尤其是在企業遇到需要外購產品,或采取委托加工形式以彌補產能不足等情況時,財務人員要及時進行關注和提醒,或出具涉稅風險防范的處理意見,提早規避可能發生的涉稅風險。

  風險點三:忽視備案單證管理

  C公司是一家商貿型出口企業,主要從事鞋類產品出口。主管稅務機關在進行日常走訪調研時,抽查了企業2020年的部分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發現C公司在2020年出口的部分防疫物資,以離岸價報關出口,而備案單證中,并無相應運輸依據。且該部分出口貨物已申報出口退(免)稅。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限期改正的要求后,C公司與廠商及運輸公司開展了溝通,但依舊無法取得相應憑據。最終,C企業按照規定,負數沖減原出口退(免)稅申報,改為免稅申報。

  ◎風險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相關規定,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有出口退(免)稅貨物的單證備案完畢,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若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沖減原申報。對于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報關備案單證的,可以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目前無紙化申報的大背景下,不少企業容易忽視出口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但其中隱藏的涉稅風險卻是不容小覷的。特別是一些企業,由于不熟悉備案單證規定,沒有將企業承擔的國內運輸單證納入單證備案管理。這個小細節,不僅將導致企業無法進行退(免)稅申報,還會影響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甚至使企業面臨稅務行政處罰。

  ◎建議◎

  企業在開展出口業務的同時,要讓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做好溝通與銜接工作,特別是對從事外貿業務相關工作的人員,要做好崗位培訓。與此同時,企業應要求相關崗位的人員,在做好外貿業務的同時,及時跟進、收集出口貨物單據,以便企業能夠及時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節約事后的辦稅成本,規避后續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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