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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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1-10 14:37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深市監規〔2019〕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加強對食品加工經營過程的風險防控,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風險分級分類,借鑒國內外先進做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深圳市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食品加工經營過程的風險防控,保障公眾餐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全市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行累積記分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含餐館、飲品店、糕點店、微小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和單位食堂。

  本辦法所稱累積記分,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采取年度累積記分的監督管理措施。

  依法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的,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另依據《食品安全法》《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記分,作為對其進行食品安全分級分類評定等級、實施查封等有關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記分:

  (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嚴重程度,進行記分,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5分、2分、1分;

  (二)在同一次檢查中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記分的,應當分別累積計算;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同一種違法行為涉及檢查表兩項以上記分標準的,應當按照最高分值的條款記分,不重復記分;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不同次檢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種違法行為的,每次均應當記分。

  第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之日起,每12個月為一個記分周期。分數的記錄日期應當與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日期保持一致。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年度記分周期內的違法行為實施分級分類評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規定降低其評定等級:

  (一)本年度記分周期初始,尚未被違法記分的,初始列為**;

  (二)本年度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0分的,降為乙級;

  (三)本年度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20分的,降為丙級;

  (四)本年度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為丁級。

  餐飲服務提供者被降為丁級的,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實施查封,并向社會公告。

  上一年度記分周期內被降至丁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下一年度記分周期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視情況對其監管風險等級的評定相應調整一個或二個等級,加強監管。

  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分級分類評定等級的具體辦法由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記分監督檢查,可以依法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視頻監控抓拍違法行為記錄、監督抽檢等形式。

  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應當按照相應餐飲類型的《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檢查表》(以下簡稱記分檢查表,附件1-1至附件1-4)內容進行檢查及評價,每次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覆蓋記分檢查表中的全部項目。

  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檢查餐飲服務提供者時,應當制作記分檢查表,并留存圖像、影像等有關證據,作為記分依據。記分檢查表應當經被餐飲服務提供者核實確認。如有違法記分事項,應同時發放《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告知書》(以下簡稱記分告知書,附件2),告知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記分情況,并經餐飲服務提供者核實確認。

  餐飲服務提供者拒絕在記分檢查表、記分告知書上通過簽字、蓋章或回復等方式確認的,監管人員應當在記分檢查表、記分告知書上注明情況,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記分檢查表放在就餐場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等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六條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實施查封措施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場所被依法查封后,根據本辦法再次達到分值被降為丁級的,依據本辦法第五、六條的規定再次執行查封措施。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用于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被依法查封后,餐飲服務提供者仍未停止經營的,依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用于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被依法查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的決定:

  (一)查封的場所與違法行為無關;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

  (三)查封期限已經屆滿;

  (四)被查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要求糾正違法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 被查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認為已經按照要求糾正違法行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申請解除查封:

  (一)解除查封的申請;

  (二)針對違法記分事項已按監管要求整改的證明材料;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后,認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已經改正違法行為,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解除查封的決定。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承擔查封后專業整改事項的評估和監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評估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封措施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已有的記分予以清除:

  (一)記分周期屆滿時,累積記分未達到25分的;

  (二)累積記分達到25分以上(含25分),但已對其實施查封等處理的。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記分監督檢查,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各轄區“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要求,將違法行為記分檢查融合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被查封期間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巡查,依法處理擅自對外營業的違法行為。

  (三)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依據執法要求進行記錄并歸檔,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記分及后處理情況記入其食品安全信息監管檔案。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執法人員、餐飲服務提供者及有關行業和人員開展對本辦法的培訓、宣傳工作。

  (五)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對轄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執法機構實施記分管理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發現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記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餐飲管理信息系統等有關信息公示平臺上發布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標準,提供記分和查處情況等有關信息,供餐飲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查詢。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存在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組織社會監督員及有關專家參與違法行為記分檢查及后處理過程的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檢查表

2.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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