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
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檢查表
(普通餐飲單位)
檢查 類別 |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適用情形) | 記分值 |
一、許可 管理 | 1 | 實際經營地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不一致,經營條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要求立即整改或上報。 | 5 |
二、信息 公示 | 2 | 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等級、監督檢查記錄表。 | 1 |
3 | 未按要求采用開放櫥窗、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墻)、視頻顯示、隔斷矮墻或設置參觀窗口等方式方法,將餐飲服務關鍵環節進行展示。 | 1 |
三、制度 管理 | 4 | 未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過程控制、投訴處理等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落實自查記錄,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的餐飲單位未進行自查報告備案。 | 1 |
5 |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或方案內容不符合要求 | 1 |
四、人員 管理 | 6 | 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履行職責,食品安全管理員經監管抽查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專業知識培訓不合格。 | 5 |
7 |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或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 | 2 |
8 | 從業人員加工經營食品時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雙手不清潔、未保持個人衛生。 | 1 |
9 | 從業人員未進行食品安全培訓。 | 1 |
五、環境 衛生 | 10 | 經營場所衛生未保持清潔:地面、墻壁、天花板和門窗等不潔凈,排水溝渠不暢通,廢棄物不能及時清理;與污染源未達到規定的距離;食品處理區內設有廁所;有圈養或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 2 |
六、原料 控制 | 11 | 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檢驗合格證明,未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保存相關購物憑證。 | 2 |
12 | 原料外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 | 2 |
13 | 食品原料貯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外包裝標識的條件和食品安全要求貯存食品原料;(2)未分類、離地存放食品原料;(3)有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原料未及時清理;(4)未對貯存的散裝食品進行信息標明;(5)食品原料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 1 |
14 | 食品加工用水不符合國家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自備水源未能提供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接觸食品成品的水未經過水凈化設施處理或未使用可直接飲用水。 | 2 |
| 15 | 存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以下較嚴重情形之一的:(1)使用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2)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 5 |
| 16 | 采購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除15項以外的情形). | 1 |
七、加工 過程 | 17 | 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1)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未相互分開;(2)用于盛裝成品的餐飲容器直接放置地上;(3)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潔工用具清洗水池(容器)未分開專用;(4)存在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的其他情形。 | 2 |
18 | 食品成品存放的溫度和時間不符合規范的要求。 | 2 |
19 |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 2 |
20 | 應該食品留樣的餐飲單位留樣不符合規范要求。 | 1 |
21 | 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1)未配備符合許可標準要求的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與專用設施;(2)加工制作過程不符合規范要求,存在污染成品的食品安全的情形。 | 2 |
八、場所及設施 | 22 | 用于清洗、加工、貯存、陳列、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通風、排煙、照明等設施或場所設置不符合實際經營許可需要或不能正常使用;冷藏、熱保存設施數量或大小不能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有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 | 1 |
23 | 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設備,無明顯標識或未分開使用。 | 1 |
24 | 食品處理區未設置能正常運轉、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含洗手、干手設施);專間和專用操作區入口處未設置能正常使用的洗手消毒設施(含洗手、干手、消毒設施)。 | 2 |
25 | 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包裝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未保持清潔。 | 1 |
九、餐飲具洗消 | 26 |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按要求洗凈消毒和保潔的; 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未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的。 | 2 |
十、集體用餐配送、中央廚房 | 27 | 集體用餐配送、中央廚房等有關食品運輸過程的車輛、貯存、包裝或容器、標識、溫度、時間、禁止配送品種、檢驗不符合規范要求。 | 2 |
十一、 網絡訂餐 | 28 | 網絡供餐未取得“網絡經營”許可,未在經營行為主頁面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等信息;無保證食品安全的送餐措施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運輸能力的企業送餐。 | 2 |
十二、 其他 | 29 | 未遵守控煙要求:(1)警示標識未張貼;(2)未能及時制止在非吸煙區吸煙者。 | 1 |
注:★以下情形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由監管部門另依據《食品安全法》、《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執行。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會影響。2.存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以下嚴重情形之一的:(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3)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肉類制品;及其他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藥品、亞硝酸酸鹽、非允許的河豚魚品種等)。
附件1-2 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檢查表 (微小餐飲) |
檢查 類別 |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記分值 |
一、許可管理 | 1 | 實際經營地址、主體業態(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明顯超過50㎡)、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不一致。 | 5 |
2 | 未設置微小餐飲許可所必須的場所及設施。 | 2 |
二、信息 公示 | 3 | 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等級、監督檢查記錄表信息。 | 1 |
4 | 未按要求采用開放櫥窗、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墻)、視頻顯示、隔斷矮墻或設置參觀窗口等方式方法,將餐飲服務關鍵環節進行展示。 | 1 |
三、制度 管理 | 5 | 未制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或未落實的。 | 1 |
四、人員 管理 | 6 | 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履行職責,食品安全管理員經監管抽查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專業知識培訓不合格。 | 2 |
7 |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或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從事加工經營食品時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未保持個人衛生。 | 2 |
五、環境衛生 | 8 | 場所衛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保持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地面、墻壁、天花板和門窗等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有明顯的污垢、脫落,排水溝渠不暢通、地面積水;(2)“三防”(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不齊全,存在蟑螂、蟲、鼠害等滋生現象;(3)未設有帶蓋子的廢棄物存放容器,廢棄物不能及時清理,未按照要求處理餐廚廢棄物。 | 2 |
六、原料控制 | 9 |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未依法進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沒有留存每次購貨憑證;由連鎖總部統一采購的,各門店未能提供企業總部食品供貨商的資質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接貨清單。 | 2 |
10 | 原料存在以下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之一: (1)原料外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2)未按照外包裝標識的條件和食品安全要求貯存;(3)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4)食品原料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5)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1 |
| 11 | 存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以下較嚴重情形之一的:(1)使用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2)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 5 |
七、加工過程 | 12 | 發現食品存放時存在污染的情形:(1)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未分開存放,相應工用具或容器能明顯區分;(2)用于盛裝即食用餐飲用具、已盛裝即食食品容器直接放置于地上,未做食品安全防護措施的;(3)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潔工用具清洗水池(容器)未分開專用;(4)存在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的其他情形。 | 2 |
13 | 食品成品存放的溫度和時間不符合規范要求。 | 2 |
14 |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 2 |
八、設施設備 | 15 | 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包裝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 1 |
16 | 食品處理區未按要求設置相應數量的洗手設施(含洗手、干手用品)。 | 2 |
九、餐飲具洗消 | 17 | 未按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和保潔,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未按規定查驗其經營資質及索取消毒合格憑證和供貨票據。 | 2 |
十、網絡經營 | 18 | 網絡供餐未取得“網絡經營”許可,未在經營行為主頁面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等信息;無保證食品安全的送餐措施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運輸能力的企業送餐。 | 2 |
十一、其他 | 19 | 未遵守控煙要求:(1)警示標識未張貼;(2)未能及時制止在非吸煙區吸煙。 | 1 |
注:★以下情形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由監管部門另依據《食品安全法》、《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執行。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會影響。2.存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以下嚴重情形之一的:(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3)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肉類制品;及其他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藥品、亞硝酸酸鹽、非允許的河豚魚品種等)。
附件1-3 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檢查表 (學校食堂) |
檢查 類別 |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記分值 |
一、許可 管理 | 1 | 實際經營地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不一致,經營條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要求立即整改或上報。 | 5 |
二、信息 公示 | 2 | 未在經營場所或公共信息平臺等方式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等級、監督檢查記錄表、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備餐人員操作規范、食品進貨來源等信息。 | 1 |
3 | 未按要求采用開放櫥窗、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墻)、視頻顯示、隔斷矮墻或設置參觀窗口等方式方法,將餐飲服務關鍵環節進行展示。 | 1 |
三、制度 管理 | 4 | 未建立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進貨查驗記錄、過程控制要求、場所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集中用餐崗位責任、中小學和幼兒園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投訴處理等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師生家長食品安全投訴處理及建議渠道。 | 1 |
5 |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或內容不符合要求。 | 1 |
6 | 自查制度落實不符合要求:(1)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2)未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并記錄;(3)自查報告未定期上報監管部門。 | 1 |
四、人員 管理 | 7 | 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履行職責,食品安全管理員經監管抽查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專業知識培訓不合格。 | 5 |
8 |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或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 | 2 |
9 | 從業人員加工經營食品時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未按要洗手消毒,未保持個人衛生。 | 1 |
10 | 從業人員未進行食品安全培訓。 | 1 |
五、環境 衛生 | 11 | 經營場所衛生未保持清潔:地面、墻壁、天花板和門窗等不潔凈,排水溝渠不暢通,廢棄物不能及時清理,與污染源未達到規定的距離,食品處理區內設有廁所,有圈養或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 2 |
六、原 料控制 | 12 | 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檢驗合格證明,未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保存相關購物憑證。 | 5 |
13 | 原料外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 | 2 |
14 | 食品原料貯存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外包裝標識的條件和食品安全要求貯存食品原料,未分類、離地存放食品原料,有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的食品原料未及時清理,未對貯存的散裝食品進行信息標明,有毒、有害物品與食品原料一同貯存、運輸。 | 1 |
15 | 食品加工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自備水源未能提供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接觸食品成品的水未經過水凈化設施處理或未使用可直接飲用水。 | 2 |
16 | 存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以下較嚴重情形之一的:(1)使用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2)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3)中小學或幼兒園食堂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4)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5)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 5 |
17 | 采購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除16項檢測不合格以外的情形)。 | 1 |
七、加工 過程 | 18 | 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1)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未相互分開;(2)用于盛裝成品的餐飲容器直接放置地上;(3)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潔工用具清洗水池(容器)未分開專用;(4)存在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的其他情形。 | 2 |
19 | 食品成品存放的溫度和時間不符合規范的要求。 | 2 |
20 |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未做到專柜保存,對有使用限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劑未能進行稱量和記錄。 | 2 |
21 | 食品留樣不符合規范要求。 | 1 |
22 | 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存在以下問題:(1)未配備符合許可標準要求的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與專用設施;(2)加工制作過程不符合規范要求,存在污染成品的食品安全的情形;(3) 在顯著位置未公示備餐人員操作規范。 | 2 |
23 | 配餐送到教室等就餐場所的配送過程中的食品存放、運輸、分餐操作不符合要求。 | 2 |
八、場所及設施 | 24 | 未能按照許可要求設置相應加工經營場所,食品處理區未能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未能有效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實在無法分設時,未能在不同時段分別運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飲具,且未使用無污染的方式覆蓋運送成品)。 | 1 |
25 | 用于清洗、加工、貯存、陳列、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通風、排煙、照明等設施設置不符合實際需要或不能正常使用;冷藏、熱保存設施數量或大小不能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有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 | 1 |
26 | 用于加工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產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容器、工具,未從形狀、材質、顏色或標識上明顯區分、未做到分開使用。 | 1 |
27 | 食品處理區未設置能正常運轉、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含洗手、干手設施);專間和專用操作區入口處未設置能正常使用的洗手消毒設施。 | 2 |
28 | 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包裝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未保持清潔。 | 1 |
九、餐飲具清消 | 29 |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按要求洗凈消毒和保潔的; 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未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的。 | 2 |
十、采購集中用餐飲配送或承包食堂 | 30 | 校外集體配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2)供餐單位無食品經營許可,未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者協議);(3)未公示供餐單位信息;(4)學校未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5)食品運輸車輛、貯存、包裝或容器、標識、溫度、時間、禁止配送品種不符合規范要求。 | 2 |
31 | 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未選取有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未依法簽訂合同并落實雙方管理責任 | 2 |
32 | 未按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垃圾 | 1 |
十一、 其他 | 33 | 未遵守控煙要求:(1)警示標識未張貼;(2)未能及時制止在非吸煙區吸煙者;(3)未制止食堂從業人員等人員在在食堂及有關禁止吸煙場所有吸煙行為 | 1 |
注:★以下情形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由監管部門另依據《食品安全法》、《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執行。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會影響。2.存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以下嚴重情形之一的:(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3)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肉類制品;及其他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藥品、亞硝酸酸鹽、非允許的河豚魚品種等)。
附件1-4 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檢查表 (連鎖餐飲總部) |
檢查 類別 |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適用情形) | 記分值 |
一、許可管理 | 1 | 實際經營地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等事項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不一致。 | 5 |
二、信息公示 | 2 | 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等級、監督檢查記錄表信息。 | 2 |
三、制度管理 | 3 | 未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廢棄油脂處理、投訴處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 5 |
4 |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或方案內容不符合要求。 | 2 |
5 | 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對各總部及各下屬餐飲店的食品安全狀況依法進行加工經營過程的風險檢查、評價、控制或形成書面記錄,未按要求定期上報監管部門。 | 5 |
四、人員管理 | 6 | 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履行職責,食品安全管理員經監管抽查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或專業知識培訓不合格。 | 5 |
五、原料控制 | 7 | 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未詳細記錄供貨方信息、產品采購信息和門店信息,包括供貨方許可證照、檢驗合格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種等。未使用一式兩聯以上的配送清單,分別由總部和門店留存。各店仍不能及時查詢、獲取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或憑證。 | 5 |
六、場所及設施 | 8 | 食品貯存、實驗室場所與工具、容器、設施等不符合許可審核標準,或不能正常運行。 | 2 |
9 | 未配備與配送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和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