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相關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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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3-03 13:58來源:廣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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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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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問: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我省出臺的《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和《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繳費方面的減免政策主要包括免、減、延、緩四大類。

第一是“免”。對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

第二是“減”。對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減半征收2月至6月的職工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

第三是“延”。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

第四是“緩”。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緩繳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


02問:企業如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

企業享受“免”“減”“延”優惠政策不需要申請。稅務部門對享受該三類階段性減免政策的企業,實行“免填單、免申請”。企業按照原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費,系統將自動按照減免政策給予優惠。


03問:按照2月28日廣東省出臺的《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規定,我們企業符合減免政策,但是電子稅務局中2月申報金額還是原來的數據,請問是怎么回事?

根據我省出臺的實施意見,稅務 部門正在調整系統。在系統未完成調整前,電子稅務局仍顯示用人單位原來申報的金額,建議用人單位暫不繳費。

系統調整期間,請用人單位仍按原來的做法申報社保費,但暫不繳納。系統調整后,稅務機關將通知用人單位繳費,用人單位無需再次進行申報,符合條件的可直接享受單位繳費部分減免。


04問: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是減半征收還是全部免征?是不是所有地市都執行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

不是所有地市都執行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根據我省實施意見,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


05問:享受我省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的企業,2月份已經繳納了費款,是否可以退費,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

對2月份已經繳納的社保費,符合減免條件的,可以退費。退費實現“免申請”,由稅務機關主動批量發起退費。目前,稅務部門正在對2月份已經征收入庫,且符合減免政策的單位繳費部分數據,進行審核確認,完成確認后將及時按照規定程序發起退費。各地根據當地的退費資金渠道,由稅務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回,原則上退費金額直接退回企業原繳費賬號。


06問:如果企業享受階段性免征社保費政策,是否可以不申報繳費?

不可以。此次階段性免征社會保險費政策,只是免征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并且執行階段性減征職工醫保政策的地市也只是減半征收單位繳費部分。

此外,根據政策規定,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用人單位仍應當按照原有的做法,據實辦理增員、減員和申報繳費業務,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適用階段性減免企業職工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如果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費款的,應當先辦理申報業務,直接享受單位繳費部分的減免,其他未享受減免部分的費款,允許延期至疫情結束后三個月內補繳,補繳社保費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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