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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創新!這個稅務局發文,個人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列入委托代征89
近日,深圳市稅務局發布《關于征求<深圳經濟特區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引起廣泛關注。 該《征求意見稿》提出,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個人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等活動的稅費。 其中將物流平臺企業代征個人臨時從事貨物運輸的相關稅款和互聯網平臺企業代征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稅款列入委托代征范圍。 具體的《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稅收管理協助”第四節“委托代征”有關內容如下: 第三十一條【稅費委托代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費,以及由現代物流、電子商務、數字經濟、虛擬經濟等新經濟業態而衍生的經營方式創新、個人靈活就業、新個體經營等活動的稅費。 第三十二條【委托代征范圍】 委托代征范圍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托代征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委托,代征下列相關稅款: (一)不動產登記部門代征不動產交易的相關稅款; (二)出租房屋所在社區管理部門代征房屋出租的相關稅款; (三)海事管理機構代征在其登記的船舶的車船稅; (四)金融機構代征保險證券經紀服務的相關稅款; (五)物流平臺企業代征個人臨時從事貨物運輸的相關稅款; (六)互聯網平臺企業代征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稅款; (七)其他符合委托代征條件,接受稅務機關委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稅務機關委托范圍內代征相關稅款。 第三十三條【委托代征協議】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與受托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并按照規定向受托代征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受托代征單位職責】 受托代征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結報稅收票證,按照委托代征協議約定依法進行稅款征收,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解繳稅款。 受托代征單位進行稅款征收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委托代征證書,并按規定出具有效憑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 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納稅的,受托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受托代征單位義務】 受托代征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征收范圍,不得擅自少征或者停征應征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受托代征單位不得將其受托代征稅款事項再行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人員辦理。 受托代征單位除依法進行稅款征收以外,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調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受托代征單位在代征稅款工作中獲知納稅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為納稅人保密。 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委托他人代征。 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勞務報酬,屬于法定的代扣代繳范圍,不適用《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稅收管理協助”第四節“委托代征”的規定。 免責聲明 本站有些內容來自網絡,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作參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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