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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送給客戶的禮品需要納稅嗎?249
出于合作需要,公司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會給予客戶相應的贈品,那么問題來了:這些贈品是否需要納稅呢? 答案在這里 增值稅 (1)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同時贈送產品,由于不是無償贈送,因此贈送的產品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贈品在購進環節若是取得專票,照樣允許抵扣增值稅。 (3)為了避免出現無償贈送的增值稅風險,建議在開具發票的時候,按照折扣銷售的方式來**,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 注意: 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中,對于“買一贈一”中的送贈品行為究竟是屬于視同銷售,還是折扣銷售,稅務總局并未明文作出統一規定,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咨詢當地稅務機關避免稅務風險。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參考二: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個人所得稅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過程中贈送客戶端午節粽子,屬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贈送,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 (1)一定要注意:同時二字,也就是贈品是和主品是捆綁銷售的,不具有偶然所得的性質。 (2)與某一項購買行為綁定的贈送,實質上屬于捆綁銷售,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3)好多會計也咨詢是否需要把主品和贈品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才可以享受不征個稅,提醒大家,這里對發票如何開具并沒有明確要求,只要是捆綁銷售的則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4)只要是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贈送的贈品,無論是自產還是外購,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②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③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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